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有關體育院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實施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精品工程,體育總局從2004年開始,以奧運會為週期,在全國開展了“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工作。2020年東京奧運會結束後,新一輪的“基地”認定工作將開始啟動,我們對《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工作評分表
2.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評分說明
體育總局
2021年11月17日
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工作的重要論述,依據《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和有關檔案,夯實人才培養的基礎,在全國建立一批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實行申報、認定製度,以夏季奧運會為週期,每4年進行一次。認定條件與標準是認定工作的依據,認定過程中所涉及的專案為奧運專案。
第三條 各級各類體校、學校、社會俱樂部等相關單位均可申請參加“基地”認定。
第四條 “基地”分為三個層級,即國家重點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和國家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第五條 體育總局負責“基地”認定工作的督導和考核,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基地”認定工作的申報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基地”的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應當具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第七條 申報“基地”的體校根據辦學層次應當符合《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或《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符合《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2011年),且所開設的運動專案不少於6個。地市級及以上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開設專案不少於5個,在校生在訓人數不少於200人,平均每名教練員指導的學生數不超過15人。縣級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開設專案不少於3個,在校生在訓人數不少於150人,平均每名教練員指導的學生數不超過20人。單項類體校在校生在訓人數不少於80人,教練員不少於4人。直轄市縣、區級體校按縣級體校標準執行。
學校和社會俱樂部根據其性質,參照單項類體校或縣級體校認定標準執行。
第八條 大賽成績達50分(縣級體校達30分),運動員輸送達本項分值滿分的90%(縣級體校須為滿分),其他一級指標達本項分值滿分的80%,可作為前兩類備選單位進行申報。
第九條 “基地”認定週期內受到各級政府、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處分,以及發生過興奮劑違規事件的單位不得參加認定工作。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條 每屆夏季奧運會結束後,由體育總局印發開展“基地”認定工作通知。
第十一條 各申報單位根據體育總局統一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開展自評和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自評和申報工作結束後,由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開展本地區認定工作,經公示無異議後,向體育總局申報“基地”備選單位。
第十三條 體育總局成立“基地”認定工作督導組,對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上報的“基地”備選單位進行監督抽查,並對相關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視情況對申報單位和所屬省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相應處理,並在全國範圍內通報。
第四章 命名與獎勵
第十五條 達到本辦法第八條“基地”認定條件,且培養輸送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前3名的單位,由體育總局命名為“國家重點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第十六條 其餘達到“基地”認定條件的單位,由體育總局命名為“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第十七條 除上述單位外,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地區實際,擇優推薦體校、學校、社會俱樂部,由體育總局命名為“國家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的體校數量與上述兩類“基地”數量總和原則上不超過本省(區、市)體校數量的35%,如上述兩類“基地”數量已達到或超過35%的,不核減總數,也不再推薦。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的學校數量不超過10所,推薦的社會俱樂部數量不超過10個。
第十八條 凡被認定為“基地”的單位,體育總局將在週期內對其進行適當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資金投入主要用於“基地”改善訓練、科研、教學等辦學條件。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條 凡被命名為“基地”的單位,每年12月底需向所屬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需於次年的2月底前將本省(區、市)“基地”工作情況報體育總局。
第二十二條 體育總局將與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對“基地”工作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與督導。凡發現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認定辦法”的,視情節予以處理並責令整改,嚴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體育總局青少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地體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或相應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原《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體青字〔2014〕75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體育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