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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思路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業在生
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 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 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職工是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透過職工進行融資可以透過提高工資、薪金的方式 間接支付部分利息,使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能夠得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 知》(國稅函〔2009〕777 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 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 46 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 號)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 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27條的規定,准予扣除:① 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 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② 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五次會議透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 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佈,國務 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 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31日釋出,國稅函〔2009〕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