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清代影視作品中,經常見到某某官員被皇帝革職,但過了一段時間後,又被皇帝啟用官復原職。其實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也符合歷史事實。不過,清代的革職也有輕重之分,不能一概而論。
革職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此外還有罰俸、降級、勒休等。其中革職處分最重,具體又分為革職留任、革職離任、革職永不敘用三種。但就形式而言,每一種革職又有一些細微的差別,茲分述如下。
1、革職留任
革職留任,一般是針對公罪。何謂“公罪”呢?通俗地理解就是因公犯罪,一般不涉及官員本身的道德問題,諸如瀆職、管束下屬不力,又或是錢糧虧空一類的。犯公罪的官員以情節輕重,分別處以降級留任,降級調任以及革職留任這三類。革職留任即免去該官員的官職,但仍留任所執事,以觀後效。
同樣是革職留任,在文獻中還有不同的說法。第一種是先革職留任,後摘下頂戴,這類情況屬於情節較輕者;第二種是革職留任同時摘下頂戴,屬於較重者;第三種是革職留任並拔去花翎,這類是屬於特例。因為有些高階官員曾獲賞賜單眼、雙眼乃至三眼花翎,在革職的同時,還要拔去花翎。當然,有懲必有賞,如果官員開復後可以賞還花翎。
革職留任屬於戴罪立功,有一定的時限,如果在規定時限內有突出表現,則可開復,反之則要進一步接受處分。根據不同的情況,又有一些細緻的規定。
革職留任後革任:按照規定,官員被革職後,有四年的考察期。雍正四年十月定例,如革職留任官員四年有重大立功表現,京官則有各部堂官,地方官則有該省督撫題奏,可以恢復原職。反之則革去現有之任,即可離任回籍。
革職留任後解任:這類情況通常發生在官員革職留任期間,由於請假、丁憂、疾病、終養等因素,而不能在現任崗位上繼續效力,因此必須離任或臨時離職。
2、革職離任
革職離任針對的是私罪,諸如貪汙、徇私枉法等等。革職離任也會根據所犯罪行之輕重,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官員還會因情況不同,同時輔以別種懲罰。
第一種是革職令回原籍。凡是屬於此類處分的官員,一旦被革職後,就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返回原籍,其時限以日程遠近而定,情節嚴重的可能還要押解回籍,到了籍貫地後,又要接受地方督撫的監督。
第二種是革職令效力贖罪。這種情況就比較嚴重了,屬於發遣流放性質,即官員所犯之罪構不成死刑,又或是皇帝格外開恩,這類犯官僅僅革職回籍不足以以儆效尤,故要發往軍中效力。
第三種是革職令行走。這一類就比上面兩種輕微一些,有些官員由於一時不慎犯下重大過失,但由於其本人才能尚可,又或是出身名門,皇帝通常在革去原任的情況下,派到某個衙門臨時當差。
第四種是革職令候旨。這類情況也叫革職居家待罪,通常牽涉面比較廣,在案情還沒有進一步查明之前,先行革職,待最終結果出來以後,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3、革職永不敘用
革職永不敘用,為處分最重者,通常犯有違制、受賄、刑訊致斃、州縣城竄陷、肆意妄為者,處以該罪。革職永不敘用的種類同樣也很多,而且“永不敘用”也非一成不變,有些官員運氣好,往往還能東山再起。
官員受到任何處分,吏部都會記錄在案,在每三年一次的大計或京察中,受處分的官員如果沒有登出記錄,則不能晉升、轉調。官員如果受到革職永不敘用的處分,是很難再有翻身機會的,對於那些情節嚴重者,朝廷規定永遠不許在吏部登出。
表現突出的則會被登出處分,但恢復原職則無可能。一般情況下,文官進士出身者,以教職改補,若非進士出身者,則以府州縣佐貳選任。
武官的情況就較為複雜一些,有些武官都有世職,當受到革職永不敘用的處分後,朝廷往往念及祖上有功,也會安排一些低階的崗位,以都司類中下級武官選任。
實際上,清代官員被革職的情況十分常見,且大部分人都不會因此而斷送了仕途前程,不說官復原職,至少頂戴還是能保住的。如果運氣好,革職也就是仕途中一個小小的挫折而已,根本不足道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