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關於對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214號)。經查,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藏礦業”,000762.SZ)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8月26日,西藏礦業披露《關於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專案的公告》,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西藏礦業9月10日披露的關注函回覆公告,西藏礦業於8月18日對該專案履行了董事會審批的前置程式。西藏礦業在8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中稱“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於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相關資訊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及時的情形。
2021年10月18日,西藏礦業在組織投資者調研期間稱公司“2021年鋰鹽產量4000噸,2022年5000噸,2023年不低於10000噸,2024年17000噸,2025年至2026年不低於30000噸。”西藏礦業在組織投資者調研期間釋出了未經披露的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資訊。
西藏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15條、第11.5.3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希望西藏礦業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西藏礦業),由西藏自治區礦業發展總公司為主要發起人,聯合西藏藏華工貿有限公司、西藏山南江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和四川都江堰海棠鐵合金冶煉有限公司五家共同發起,以西藏自治區礦業發展總公司全資所屬的西藏羅布薩鉻鐵礦為改制主體,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997年7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西藏礦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93%。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以及本所釋出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釋出重大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釋出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洩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1.5.3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的說明;
(二)對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明;
(三)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資訊的宣告;
(四)是否存在違反公平資訊披露情形的說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214號
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21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關於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專案的公告》,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根據你公司9月10日披露的關注函回覆公告,你公司於8月18日對該專案履行了董事會審批的前置程式。你公司在8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中稱“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於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相關資訊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及時的情形。
2021年10月18日,你公司在組織投資者調研期間稱公司“2021年鋰鹽產量4000噸,2022年5000噸,2023 年不低於10000噸,2024年17000噸,2025年至2026年不低於30000噸。”你公司在組織投資者調研期間釋出了未經披露的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資訊。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15條、第11.5.3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21日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