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的時候,在我國鄉村由於技術不發達和鄉土情懷,農戶在收穫的時候總會有一部分作物不能收走。主人往往對遺漏的這一小部分也不在意,認為不值得為此再費更多精力。
此時鄉親們就會去這片收穫完畢的土地上“溜土豆”、“溜花生”,把沒有收走的作物拿一部分回家。但這個約定俗成的規矩現在卻被一部分人當作藉口,嚴重損害了鄉村鄰里的感情!
2021年12月23日,據相關媒體報道,在河北廊坊發生了一起令人氣憤的哄搶案件。
據當事人小馬講,他們家是當地的農戶,家裡以種植花生為業,但沒想到的是種下去的花生卻在收穫時遭到村民不止一次地哄搶,並且小馬的父母都因此受傷。他的母親因阻止來搶花生的人被推倒在地,手腕受傷。父親則在開收割機時停下機器阻攔搶奪村民,之後看到機器被草絞住去拽草,結果手指被機器絞斷了兩截,成為了殘疾人。
而在最近一次收穫時,小馬家種植的花生再次遭到了哄搶。三十畝的花生在一夜之間被搶奪一空。幾十個人在田地裡不停地撿花生,面對主人前來也不願歸還撿到的花生,甚至叫囂“警察來了也不怕”。
小馬伯伯則表示,如果阻攔他們逃跑,他們就會躺倒地上碰瓷。而面對記者勸阻,他們則理直氣壯,堅稱小馬家之前說過不要了他們才來撿,更有甚者連花生秧都全部搶走!小馬一家隨後選擇了報警,等待警方處理。
其實這種事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但是這個事件中村民有恃無恐的態度實在令人憤怒。淺見想說,在類似事件的處理中雖然往往以歸還哄搶物品了事,但也並非沒有判刑的先例!
不過首先應當提醒一下大家,這種情況並不是大家認為的搶劫罪,因為搶劫罪往往是用暴力的方法,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產生危險,他們顯然不屬於這種情況,而更類似於聚眾哄搶罪。
2018年5月31日,邢臺隆堯蓮子鎮村村民因對佔地補償款不滿,當天夜裡以張某放炮為號搶割承包者小麥,致使其損失約15萬元。後法院對該案中帶頭的張某、李某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不過此罪一般只針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上案中張某、李某為策劃者,而小馬的案子裡則很難確定是誰),並且需要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因此在過往案件中才會難以適用。
即便如此,針對本案至少可以對這些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對於哄搶、搶奪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據媒體報道,小馬家已經和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收了四萬元定金。對於村民的行為造成合同違約的損失,小馬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
對於這件事大家怎麼看?你認為應該怎麼應對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