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九條中的“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儲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後增加“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並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支援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援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採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穫材料的,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徵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六、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七、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淨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援種子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的種子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種子質量。”
八、刪去第三十九條。
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其中的“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許可權,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一、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
“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十二、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將第三款修改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將第四款中的“三百萬元”修改為“五百萬元”。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十三、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將第一款中的“一萬元”修改為“二萬元”,“十萬元”修改為“二十萬元”。
十四、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將第一款中的“一萬元”修改為“二萬元”,“五千元”修改為“一萬元”,“五萬元”修改為“十萬元”。
十五、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在第一款中的“第三十三條”後增加“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增加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
“(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
十六、刪去第八十四條。
十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並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十八、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援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
十九、將本法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資訊來源 中國人大網 編輯 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