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三張警示函,分別為對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東明珠”,600382.SH)及六名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對中泰證券五名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出具警示函,以及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與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出具警示函。
決定書顯示,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規定,廣東證監局對廣東明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二、未披露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情況。2016年11月,廣東明珠經核准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1.25億股,募集資金淨額19.8億元,用於興寧市南部新城一級土地開發專案。經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廣東明珠使用募集資金向專案施工方廣東旺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朋建設)累計支付11.1億元,其中有9.76億元透過旺朋建設流入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堅力控制的廣東明珠養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生山城),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額分別為22,000萬元、61,858萬元、12,900萬元和825萬元。廣東明珠未按照非公開發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未經股東大會批准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三、未對透過貿易類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批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廣東明珠2018年至2020年預付至廣東高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全商貿)、梅州市鑫潤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潤源貿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旺建材)、興寧市富和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和貿易)等貿易供應商的採購款中,有20.23億元透過旺朋建設、梅州旺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旺朋)等資金佔用通道最終支付至養生山城。公司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履行必要審批程式,未及時予以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四、關聯方資金佔用清償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充分。廣東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相關事項及資金佔用相關事項的問詢函>的回覆公告》中稱,自查發現存在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透過公司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等專案合作方以專案合作投資款、預付工程款等名義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資金佔用發生額40.17億元,累計清償28.39億元,佔用餘額為11.78億元。經查,養生山城等關聯方歸還至梅州佳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旺地產)等合作方的17.76億元資金中,僅10.29億元最終歸還廣東明珠,剩餘的7.46億元由相關合作方用於支付合作投資專案工程款項及借款,公司認同完成清欠。廣東明珠未如實、完整披露上述資金佔用清償情況以及資金未歸還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五、股權投資公允價值披露資訊不準確。廣東大頂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頂礦業)為廣東明珠參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廣東明珠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司其他權益工具公允價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大頂礦業全部股權價值26.32億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價值5.24億元。經查,公司及資產評估機構未準確核實大頂礦業其他應收款的賬齡,導致經評估的廣東明珠所持大頂礦業股權公允價值多計1.36億元,公司相應多計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權益工具投資1.36億元和利潤表其他綜合收益1.36億元,該項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調整不影響公司利潤表中淨利潤金額。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六、未及時審議並披露日常關聯交易預計事項。廣東明珠未按照相關規定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將2021年日常關聯交易預計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遲至2021年7月才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並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四條等相關規定。
七、2020年度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結論披露不準確。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審計機構出具否定意見的2020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但未披露廣東明珠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簽署的《2020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該評價報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有關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為,除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失效外,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發現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上述結論與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施加不當影響、公司治理運作不規範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公司有關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的資訊披露不完整、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八、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不規範。廣東明珠於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堅力擬以廣東明珠健康養生有限公司100%股權,抵償前期佔用資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資專案債權,未將該重大事項作為內幕資訊管理並登記《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此外,公司登記的2020年年報內幕資訊知情人報備表中,董監高及相關人員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登記不準確。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廣東證監局指出,廣東明珠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張堅力,董事長彭勝,時任董事長張文東,財務總監鍾金龍,董事會秘書歐陽璟,時任董事會秘書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張堅力對公司第一項至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張文東對公司第一項和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彭勝對公司第二項至第八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鍾金龍對第二項至第五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歐陽璟對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李杏對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和《關於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東明珠、張堅力、張文東、彭勝、鍾金龍、歐陽璟、李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廣東證監局檢查關注到,付靈鈞、韓松作為廣東明珠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馬國慶作為廣東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郭湘作為廣東明珠2017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陳春芳作為廣東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式,未發現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間廣東明珠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付靈鈞、韓松簽署的《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2016年度),馬國慶簽署的《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郭湘簽署的《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陳春芳簽署的《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核查意見》,均未反映廣東明珠上述問題。
廣東證監局指出中泰證券五名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第六十六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付靈鈞、韓松、馬國慶、郭湘、陳春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付靈鈞於2012年10月18日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後於2017年4月17日離職登出。韓松於2014年1月17日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後於2017年11月8日離職登出。馬國慶於2012年10月18日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郭湘於2012年10月18日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後於2018年6月14日離職登出。陳春芳於2012年10月18日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此外,廣東證監局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所”)執業的廣東明珠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正中珠江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一級土地開發專案核查不到位。正中珠江所關於廣東明珠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城鎮運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公司)2019年其他流動資產審計工作底稿顯示,截至2019年底,運營公司因一級土地開發專案產生的專項預付款高達12.94億元,運營公司預付至供應商廣東旺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朋建設)的款項進度顯著有利於供應商,且運營公司無法提供與上述預付款項對應的充分、完整、準確的工程量資料和檔案。正中珠江所未針對上述異常情況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在對旺朋建設執行訪談程式時也未詢問和記錄預付旺朋建設款項超出工程支付證書等工程量依據是否合理及其原因,未能充分獲取上述預付款項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二、貿易業務預付賬款核查不到位。廣東明珠於2019年度向多家貿易供應商預付大額款項,且又頻繁收回款項,截至2019年底未收到相關貿易業務貨物。正中珠江所2019年年報審計期間訪談相關貿易供應商人員紀要顯示,上述貿易供應商除正常採購業務外,與廣東明珠無其他資金往來,與廣東明珠財務賬冊記錄的資金往來頻繁的實際情況不符。正中珠江所未針對上述大額、可疑預付款項進行充分核查,未充分關注審計證據之間存在不一致,並針對審計證據可靠性存在疑慮的事項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廣東證監局指出,正中珠江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王旭彬、潘小泉作為廣東明珠2019年審計專案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正中珠江所和王旭彬、潘小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付靈鈞、韓松、馬國慶、郭湘、陳春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38號
付靈鈞、韓松、馬國慶、郭湘、陳春芳: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明珠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關注到,付靈鈞、韓松作為廣東明珠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馬國慶作為廣東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郭湘作為廣東明珠2017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陳春芳作為廣東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式,未發現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間廣東明珠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情況。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第六十六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付靈鈞、韓松、馬國慶、郭湘、陳春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履行保薦職責,提高保薦業務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2月7日
關於對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堅力、張文東、彭勝、鍾金龍、歐陽璟、李杏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39號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堅力、張文東、彭勝、鍾金龍、歐陽璟、李杏: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規定,我局對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明珠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6年和2017年年報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有關情況。廣東明珠2016年至今年報披露的控股股東均為深圳市金信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安)。經查,2016年至今,張堅力與張偉標共同決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動人對廣東明珠股份的表決權,並實際共同控制廣東明珠董事會,為廣東明珠的實際控制人之一。廣東明珠遲至2018年11月才將張堅力披露為廣東明珠的共同實際控制人之一,相關資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二、未披露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情況。2016年11月,廣東明珠經核准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1.25億股,募集資金淨額19.8億元,用於興寧市南部新城一級土地開發專案。經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廣東明珠使用募集資金向專案施工方廣東旺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朋建設)累計支付11.1億元,其中有9.76億元透過旺朋建設流入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堅力控制的廣東明珠養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生山城),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額分別為22,000萬元、61,858萬元、12,900萬元和825萬元。廣東明珠未按照非公開發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未經股東大會批准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三、未對透過貿易類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批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廣東明珠2018年至2020年預付至廣東高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全商貿)、梅州市鑫潤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潤源貿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旺建材)、興寧市富和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和貿易)等貿易供應商的採購款中,有20.23億元透過旺朋建設、梅州旺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旺朋)等資金佔用通道最終支付至養生山城。公司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履行必要審批程式,未及時予以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四、關聯方資金佔用清償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充分。廣東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相關事項及資金佔用相關事項的問詢函>的回覆公告》中稱,自查發現存在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透過公司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等專案合作方以專案合作投資款、預付工程款等名義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資金佔用發生額40.17億元,累計清償28.39億元,佔用餘額為11.78億元。經查,養生山城等關聯方歸還至梅州佳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旺地產)等合作方的17.76億元資金中,僅10.29億元最終歸還廣東明珠,剩餘的7.46億元由相關合作方用於支付合作投資專案工程款項及借款,公司認同完成清欠。廣東明珠未如實、完整披露上述資金佔用清償情況以及資金未歸還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五、股權投資公允價值披露資訊不準確。廣東大頂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頂礦業)為廣東明珠參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廣東明珠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司其他權益工具公允價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大頂礦業全部股權價值26.32億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價值5.24億元。經查,公司及資產評估機構未準確核實大頂礦業其他應收款的賬齡,導致經評估的廣東明珠所持大頂礦業股權公允價值多計1.36億元,公司相應多計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權益工具投資1.36億元和利潤表其他綜合收益1.36億元,該項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調整不影響公司利潤表中淨利潤金額。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六、未及時審議並披露日常關聯交易預計事項。廣東明珠未按照相關規定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將2021年日常關聯交易預計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遲至2021年7月才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並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四條等相關規定。
七、2020年度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結論披露不準確。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審計機構出具否定意見的2020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但未披露廣東明珠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簽署的《2020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該評價報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有關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為,除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失效外,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發現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上述結論與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施加不當影響、公司治理運作不規範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公司有關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的資訊披露不完整、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八、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不規範。廣東明珠於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堅力擬以廣東明珠健康養生有限公司100%股權,抵償前期佔用資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資專案債權,未將該重大事項作為內幕資訊管理並登記《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此外,公司登記的2020年年報內幕資訊知情人報備表中,董監高及相關人員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登記不準確。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廣東明珠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張堅力,董事長彭勝,時任董事長張文東,財務總監鍾金龍,董事會秘書歐陽璟,時任董事會秘書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張堅力對公司第一項至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張文東對公司第一項和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彭勝對公司第二項至第八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鍾金龍對第二項至第五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歐陽璟對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李杏對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和《關於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廣東明珠、張堅力、張文東、彭勝、鍾金龍、歐陽璟、李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切實規範關聯交易、財務核算及內幕資訊管理等行為。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關於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王旭彬、潘小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40號
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王旭彬、潘小泉: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明珠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所)執業的廣東明珠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正中珠江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一級土地開發專案核查不到位。正中珠江所關於廣東明珠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城鎮運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公司)2019年其他流動資產審計工作底稿顯示,截至2019年底,運營公司因一級土地開發專案產生的專項預付款高達12.94億元,運營公司預付至供應商廣東旺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朋建設)的款項進度顯著有利於供應商,且運營公司無法提供與上述預付款項對應的充分、完整、準確的工程量資料和檔案。正中珠江所未針對上述異常情況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在對旺朋建設執行訪談程式時也未詢問和記錄預付旺朋建設款項超出工程支付證書等工程量依據是否合理及其原因,未能充分獲取上述預付款項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二、貿易業務預付賬款核查不到位。廣東明珠於2019年度向多家貿易供應商預付大額款項,且又頻繁收回款項,截至2019年底未收到相關貿易業務貨物。正中珠江所2019年年報審計期間訪談相關貿易供應商人員紀要顯示,上述貿易供應商除正常採購業務外,與廣東明珠無其他資金往來,與廣東明珠財務賬冊記錄的資金往來頻繁的實際情況不符。正中珠江所未針對上述大額、可疑預付款項進行充分核查,未充分關注審計證據之間存在不一致,並針對審計證據可靠性存在疑慮的事項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正中珠江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王旭彬、潘小泉作為廣東明珠2019年審計專案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正中珠江所和王旭彬、潘小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正中珠江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