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歐盟委員會向歐盟議會提交了包含“碳邊境調節機制”的“Fit for 55”減排一攬子立法提案。歐盟引入該機制意味著將以進口商品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量為依據徵收關稅,透過貿易手段達到減排目的,實現氣候中和。中國作為歐盟最大的貿易伙伴,在全球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歐盟脫碳草案會對我國貿易造成怎樣的影響?對我國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又有何啟示?
碳邊境調節機制的主要內容
背景溯源
2019年12月歐盟委員會公佈了應對氣候變化、推動可持續發展的《歐盟綠色協議》,計劃到2050年,歐洲將達到“碳中和”。該協議提出,到2030年,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5%,強化的減排力度使得歐盟境內企業的生產成本不斷上升,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業競爭力損失和碳洩漏風險。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作為歐盟的關鍵減排政策工具之一,是世界上第一個強制性碳市場。該體系覆蓋電力、工業和航空業的碳排放,約佔歐盟總排放量的40%。為更好解決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導致的“碳洩漏”問題發生,歐盟提出“碳邊境調節機制”來降低這種風險,即根據進口商品隱含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其徵收關稅或採取其他的價格調節措施。對於出口到未採取類似碳定價政策的境外市場的歐盟商品,該機制還可以提供退稅或碳成本的豁免。
機制內涵
碳邊境調節機制將涵蓋歐洲碳市場中的電力、鋼鐵、水泥、鋁和化肥五個領域,機電產品不受該機制影響。從歐盟角度看,透過對特定的碳密集型產品及具有碳洩漏風險的產品徵收邊境調節稅,平衡非歐盟國家進口企業與歐盟國家生產相同產品企業的成本差異,為歐盟公司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達到保護盟國產業的目的。碳邊境調節機制增加的收入可以用於清潔能源投資、刺激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該機制的執行實施包括兩個階段:一是在2025年之前設立過渡期,給予成員國和貿易伙伴企業一定的緩衝,歐盟在此期間不收取任何費用。二是從2026年開始正式實施,歐盟將逐年減少10%的免費配額,直到2035年完全取消免費配額。進口商可購買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且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進口到歐盟商品中的含碳排放量。如果進口商能夠根據第三國生產商的核實資訊,證明在進口燃料的生產過程中已經支付了碳價,相應的金額可以從其最終賬單中扣除。
碳邊境調節機制對我國貿易的潛在影響
站在發展中國家角度來看,碳邊境調節機制是制約我國貿易高質量發展的一項貿易壁壘。該機制存在違反WTO原則及變相貿易保護的意圖。一旦實施,一定時期內徵收碳關稅會增加我國外貿出口成本,擾亂正常的貿易市場。
增加我國的出口成本
從遠期來看,根據《歐盟2030氣候目標計劃》預測,對照不同階段的減排成本,2030年歐洲碳市場的價格會達到32歐元/噸或最高64歐元/噸,可見高碳行業的減排成本則是決定碳價的主要因素。2020年歐盟從中國進口商品3835億歐元,若1歐元等於1.19美元,據高盛集團預測,則中國對歐盟總出口每年被徵收350億美元的碳邊境調節稅,將佔我國每年出口歐盟產品總額的7.7%。
導致徵收雙重碳稅
由於中歐碳價、免費配額、計算方式不同,未來可能會導致進出口貿易上的糾紛。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上線交易。從成交價格來看,基本在50元/噸左右。而歐盟碳市場7月份碳價,雖因投資者減持呈小範圍跌幅,但仍維持在50歐元/噸以上,約是我國的7.7倍。我國碳交易價格明顯低於歐盟碳市場價格的事實可能觸發歐盟對此施加額外費用。因此,可能會出現即使已經納入國內碳市場交易部分的碳排放被歐盟徵收一定碳稅的可能性。
一定程度削弱高碳企業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
我國是製造大國,製造生產行業在出口貿易中所佔比重是最大的。從機制的涵蓋範圍看,最有可能影響我國對歐盟的產品為鋼鐵和鋁。我國偏重化石燃料的能源結構,鋁行業的碳足跡明顯高於國外水電豐富國家的水平。2020年,我國電解鋁業的單位排放強度是歐盟的3倍,未來鋁材出口形勢將更加嚴峻。2014年歐盟約26%的進口隱含碳排放量來自中國。2018年中國自歐盟進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總量僅為0.3億噸,而對歐出口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高達2.7億噸。中歐貿易間隱含碳排放的高度不對稱,將降低我國高碳企業的出口優勢。
倒逼能源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我國鋼鐵等高耗能商品的產業鏈比較完善,世界工廠的地位難以替代。碳邊境調節機制能夠降低高耗能、高排放商品的生產,可倒逼我國國內大小企業加快內部結構最佳化,淘汰不合格的小作坊,完成最佳化轉型升級。同時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標準,提高工業化產品製作要求,有利減少三高產品的生產。
催生科技創新成果
在世界經濟格局中,發達國家已經完成工業化城市程序,發展趨於飽和。目前,我國還處於工業化的發展階段,對於碳排放空間需求巨大。可藉此契機,提早為我國2060年碳中和做足準備。引進國外低碳技術,支援低碳領域的技術研發、產品創新和市場拓展,為我國今後走綠色環保之路奠定基礎。
對我國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啟示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要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佈局,拿出抓鐵有痕的勁頭,如期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十四五”時期,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推動減汙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從目前到2030年前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時間不滿10年,但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能源消費總量仍然處於上升通道,“十四五”時期是碳達峰的關鍵期和視窗期,協調好二氧化碳碳排放等環境問題與貿易經濟發展的關係,就顯得格外重要。
積極推動環境政策與貿易政策融合,形成以環境綠色發展引領貿易綠色發展的新關係
“碳邊境調節機制”是歐盟透過貿易政策保護區域內環境的一項措施。目前,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處於起步階段,僅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這一部門規章,對於碳排放的法律性質、權利範圍、流通細則等需要更高層級上位法,在探索碳交易定價等政策時,可將貿易對環境的影響作為環境與經濟形勢分析的重要內容,推動降低“兩高一資”目錄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加徵環境關稅,對以有害化學物質為原材料的進口產品及煤炭等為代表的資源性產品加徵邊境調節稅,形成環境保護與貿易發展協調機制。
探索建立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相結合的碳換算機制,促進資本流動
歐盟將透過設定碳稅,為區域內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在未來探索實現碳中和的過程中,可將企業碳排放額度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結合,將企業遵守碳排放額度作為守法自律的一項指標,納入申請AEO認證考核評價範圍內,提高我國AEO高階認證質量和門檻,實現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監管體系。引領企業責任意識,平衡行業間碳預算分配。比如,我國中東部地區經濟較為發達,企業碳排放比例較高,而西北部地區植樹造林,屬於負碳排放。為防止政策制定的弊端,可在一定範圍內購買低碳排放或負碳排放地區的碳餘額,促進資本流動,降低貧富差距。
主動參與國際公約和貿易協定,引領國際貿易政策綠色話語權
從碳邊境調節機制看,歐盟在環境與貿易領域,引起了全球關注熱點。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應積極參與多邊貿易、環境等規則制定,避免薄弱的環保措施導致不公平的貿易競爭。透過“一帶一路”等載體,增強先進綠色與低碳技術的交流與轉讓,促進國際國內生態環境保護、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綠色投資與貿易發展,使資金流向更為低碳綠色的可再生能源基礎建設,有助於提升中國在國際治理中的綠色影響力和引領作用。
文 / 王雅麗 王利
(海關總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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