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水軍記6分!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來了
看醫界
透過僱傭“網路水軍”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完全代替醫生進行問診等行為將被記6分。
作者|馬麗娟
來源|新華社
記者近日從寧夏衛生健康委員會獲悉,寧夏將透過積分管理,加強對網際網路醫院在診療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等不良執業行為的監管,保障網際網路診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近期寧夏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提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轄區內網際網路醫院開展監督檢查,根據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的種類和情節,一次給予1分、2分、4分、6分、12分五個檔次的記分,如透過僱傭“網路水軍”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完全代替醫生進行問診等行為將被記6分,洩露患者資訊、開具麻醉藥品處方等行為將被記12分。
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將被通報公示,同時將作為日常校驗管理重要依據。校驗期為1年的網際網路醫院,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12分的,將由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提前啟動校驗程式,並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累積超過18分的,或在暫緩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已超過6分的,則直接認定其不能透過校驗,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的累積記分週期為1年期,一個記分週期期滿後清零重計。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是指網際網路醫院在診療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規定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醫院的監督管理,維護網際網路診療市場秩序,增強網際網路醫院依法執業意識,保障網際網路診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全區範圍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網際網路醫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是指網際網路醫院在診療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化監管原則,採取雙隨機、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形式,對轄區內網際網路醫院開展監督檢查,認真做好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的積分管理工作;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積分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五條 根據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的種類和情節,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個檔次。
第六條 網際網路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網際網路醫院設定的業務模組名稱不符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的內容的。
(二)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
(三)醫師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的;
(四)使用未在網際網路醫院多點執業備案或未取得相應處方權醫師的;
(五)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次要或者輕微責任的;
(六)未按規定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
(七)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用藥不開具處方的;
(八)不按規定接待和處理患者投訴、信訪等工作的;
(九)網際網路醫院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包括但不限於:未建立網際網路醫院人員崗位職責、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依法執業自查制度、網際網路醫院資訊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網際網路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線上處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制度、線上醫療文書管理制度、線上複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停電、斷網、裝置故障、網路資訊保安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醫療糾紛處置管理制度、網際網路醫院患者資訊保安和醫療資料保密制度等;
(十)未對網際網路醫院執業的醫師進行評級管理的。
第七條 網際網路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未按規定將網際網路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醫師資訊、收費標準等在醒目位置公示的;
(二)買賣、出借或轉讓標有本網際網路醫院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處方箋以及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醫學證明文書、藥品分裝袋、製劑標籤等;
(三)網際網路醫院在開展診療活動中使用的醫療文書標有非本網際網路醫院標識的;
(四)網際網路醫院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
(五)隱匿、偽造、篡改、擅自銷燬或未按規定儲存病歷資料、處方等醫療文書的;
(六)網際網路醫院的線上診斷、處方未有醫師電子簽名或電子印章的;
(七)使用未經註冊的外籍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
(八)使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從事診療技術活動的(指藥學、檢驗、影像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醫師、執業護士除外);
(九)病歷書寫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
(十)未按規定進行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的;
(十一)不按規定保管、購買、使用、銷燬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放射藥品的;
(十二)未建立、落實電子處方點評制度的;
(十三)網際網路醫院被透過相關平臺、電話或來訪投訴1起,且經查實網際網路醫院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等情況的;
(十四)網際網路醫院被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約談的;
(十五)網際網路醫院未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的;
(十六)網際網路醫院未購買醫師醫療責任險的(醫院自行承擔醫療賠償責任除外);
(十七)引導患者至網際網路醫院以外,無法被網際網路醫院監管的其他交流工具(如微信、QQ、私人電話等)開展診療行為的。
(十八)網際網路醫院未按照《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辦法》規定開展自查管理工作的。
第八條 網際網路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網際網路醫院不按規定使用核定名稱或擅自增掛其它名稱的;
(二)未經變更登記,網際網路醫院擅自改變場所、主要負責人、類別、性質、診療科目或者服務方式的;
(三)超出校驗期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
(五)未經許可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活動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組織義診、普查活動的;
(七)網際網路醫院違規對首診患者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
(八)網際網路醫院未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未簽訂知情同意書開展網上診療活動的;
(九)網際網路醫院醫師在未掌握患者的病歷資料情況下,開展網上診療活動的;
(十)使用1名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的醫師、藥師或者護師從事診療活動的;
(十一)使用的醫務人員冒用其他人員名義簽署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檔案的;
(十二)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主要責任的;
(十三)未按批准內容釋出醫療廣告或者使用過期、被登出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釋出醫療廣告的;
(十四)不按規定開展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並建立檔案資訊的;
(十五)網際網路醫院線上電子病歷書寫、管理、儲存不規範的。
第九條 網際網路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網際網路醫院在暫緩校驗期內仍繼續開展診療業務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診療活動的;
(三)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兒童用藥處方的;
(四)以僱傭“醫托”、“網路水軍”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的;
(五)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主要責任的;
(六)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的;
(七)未經批准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發布醫療廣告的;
(八)定點醫療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騙取醫保基金被社保等有關部門查處屬實的;
(九)疾病診療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過度依賴、誇大病情、醫療欺詐行為的;
(十)網際網路醫院被媒體曝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一)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完全代替醫生進行問診、書寫病歷、開具處方等診療行為的。
第十條 網際網路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超出許可有效期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沒有依託實體醫院,或者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簽署協議或協議超過期限的;
(三)未按照要求對接自治區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及處方稽核流轉平臺等規定平臺的;
(四)未按照要求將診療服務資料上傳監管平臺的;
(五)在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的;
(六)發生的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的;
(七)出具相關證明檔案(醫學鑑定、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殘疾證明等)的;
(八)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拒不服從政府或衛生健康部門派遣的;
(九)抗拒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未妥善保管患者資訊,非法買賣、洩露患者資訊的;
(十一)發現患者資訊和醫療資料洩露時,未立即採取有效應對措施或未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和大資料管理服務行政部門報告的;
(十二)未按照第三級資訊保安等級保護有關要求做好資料加密和通訊保護措施的;
(十三)受到上級通報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按照一個年度內累積計算。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首次記分從網際網路醫院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起計算,1年度積分週期期滿後,該週期內的積分分值消除,重新開始記分。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網際網路醫院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將不良執業行為在現場檢查筆錄上做好記錄,要求網際網路醫院簽字確認,以監督意見書的形式告知網際網路醫院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取證。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將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及時歸入《網際網路醫院衛生監督檔案》。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在監督檢查後及時製作《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並送達該網際網路醫院,接收送達的網際網路醫院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作為日常校驗管理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建立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分類監督、強化培訓、積分通報、積分公示制度。對年度積分接近或達到10分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對該網際網路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約談;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定期開展不良執業行為統計分析,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和培訓;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定期將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情況進行通報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校驗期為1年的網際網路醫院,其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10分的,由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將該網際網路醫院的積分情況以《建議函》的形式告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並提前啟動校驗程式;累積超過12分的,提前啟動校驗程式,並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18分的,或者網際網路醫院在暫緩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已超過6分的,則直接認定其不能透過校驗,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格式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