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為什麼在地產行業流行?
現狀如何?
商票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難的問題。
在過去,商票業務發展緩慢,銀行承兌匯票略好於商業承兌匯票。
商票大規模在房地產行業流通起來是在2016年之後,房企同樣也是以“為了讓行業上游的小企業能夠有效融資,推動行業發展”為名義,推動商票的使用。
而由於國家宏觀調控、地產行業融資收緊,開發商推行商票的意圖開始“變了味兒”。
對於視現金流為命根的房企來說,與供應商的交易頻繁且金額巨大,商票可以延長賬期、緩解流動性壓力,騰出資金優先用於拿地或者更緊急的事務,而且不實際增加金融類負債,也不會體現在財務報表上。
用商業承兌匯票結算,事實上達到了變相融資的作用,這是房企在行業內推行商票的根本原因。
在2020年8月,三道紅線出臺,對房企有息負債進行監管;同年10月,監管部門對重點房企下發了《試點房地產企業融資情況統計監測表》、《試點房地產企業表外相關負債監測表》等三張表,對房企現金流、投融資狀況、表外負債等進行穿透式監管。
監管大錘落下後,不納入有息債務的商票,有了明顯的增加,逐步成為房企的融資工具之一。
據上海票據交易所資料顯示,2020年中國票據市場承兌總金額22.09萬億元,同比增長8.41%,其中商票簽發金額3.62萬億元,同比增長19.77%。
商票簽發金額佔比16.39%,較上年提升1.55 個百分點;商票簽發平均面額為124.7 萬元,同比下降11.08%。
從資料上看,一是商票承兌總量佔比穩步提升,一是商票簽發平均面額持續降低。
這2個特點表明商票的市場流通性在增強,商票應用越來越受到市場歡迎。
圖片來源:商票圈
從2020年銷售額超2000億的房企來看,恆大2020年商票餘額高達2052.67億,較2019年增長了25.69%。
華潤、綠地、融創位於第2梯隊,承兌餘額超200億;而碧桂園、保利是第3梯隊承兌餘額超100億。
商票餘額為0的有3家:一是央企出身的中海,資金雄厚不差錢,近幾年沒使用票據付款。
一是重慶龍湖,銀行授信額度特別充足,應付票據一直以銀票為主,連續2年商票餘額為0;
一是金地,對票據付款方式一直不是很重視,近年來本就不多的應付票據規模逐漸萎縮,2020年底應付票據餘額為0。
圖片來源:商票圈
儘管房企的商票簽發量跟其銷售、收入有直接相關性,但一些銷售排名靠後的房企其商票存量也不容小覷。
據商票圈資料顯示,2020年底商票餘額超過30億房企一共有17家,其中僅11家是銷售額top20的企業。
廈門建發、華夏幸福銷售額排名相對靠後,但商票餘額均超100億,而像銷售排名第28位的榮盛也以78.84億商票存量位居前十。
由於房地產企業在整個產業鏈中處於強勢地位,商票這個隱秘的角落,在房地產政策進一步收緊之前一直在悄然擴張,地產行業的上游企業大多被迫接收商票。
21年6月30日,據財聯社報道,央行已將“三道紅線”試點房企商票資料納入其監控範圍,要求相關房企將商票資料隨“三道紅線”監測資料每月上報。
政策監管的進一步加強,導致流動性危機開始顯現,而商票就成為了頭號違約項,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延期兌付。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今年以來多家房企都被曝出過商票到期不能償還。
商票無法在到期兌現的情況下
應該怎麼辦呢?
商票存在的意義,除了解決房企流動性問題,還有一層原因是地產供應商和工程隊處於弱勢地位、缺乏主動權和議價權,所以需要用商票這種信用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他們的權益。
正如上篇的布莊故事,供應商當然希望現款現結,有一些風險意識強的供應商,很早也就提出不願意收商票,頂多收銀票。
但這也僅限於話語權強的大供應商,對於大多數地產下游供應商和工程隊而言,商票只能是唯一選擇。
因為商票具有可流通性,有一些持有者會在各種平臺公開轉讓這些商票。
在一些票據轉讓平臺,有些企業商票的年化利率達到了近40%,相當於打了近六折來套現,只為將這個燙手山芋扔出去。
而商票的流通,又並非只是在一個行業的上下游,只要有需求,它可以流通到任何行業,不僅是地產行業上下游,其他的行業也有可能會輾轉收到源自房地產行業的商票。
當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之間形成了連鎖債務關係,且債務金額龐大;這也就意味著,一旦房企出現流動性問題,它就會像波浪一樣向上遊供應商一層一層的傳導過去。
因此,為了避免整個房地產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及外溢風險,接下來房地產商票的規模和運作肯定會受到較大的監管。
那麼,當商票真的出現無法到期兌現的情況,持票人應該怎麼做呢?
我們建議是做好兩手準備,第一是折價轉讓商票,快速套現,但折價多少,需要各位持有者根據實際發生業務和當下自己現金流的情況來考量。
第二就是走法律訴訟解決了,商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項時,權利人一定要妥善保管票據原件,並想方設法取得付款義務人拒絕付款的證明材料。
比如付款義務人出具的書面拒付證明、託收行出具的付款義務人賬戶餘額不足的材料,對方工作人員拒付的郵件、聊天記錄等。
接著可以依據票據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譬如《票據法》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當商票是經過背書轉讓的,或給付票據的一方並非該商票上記載的任一參與主體的,最後持票人選擇依據什麼法律關係提起訴訟顯得尤其重要,在管轄、訴訟時效、被告的確定、經濟權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區別。
我們可以參照以下表格:
圖表來源:電子承兌匯票貼現情報站
切記,不要使用暴力催收、催債等違法違規的手段,這樣一來有理反變沒理,既敗壞了聲譽,還吃了官司,錢也沒要回來。
關於房地產商票就介紹到這,如果文中有什麼理解不對、表述有誤的地方,歡迎各位朋友補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