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是消費信貸的範圍,但對信用卡透支的劃分和定位卻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至於《貸款通則》中幾乎沒有提到。作為指導信用卡業務發展的《信用卡管理辦法》僅籠統的提及,並把惡意透支定義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規定期限,並經發卡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還規定將“透支額轉入短期貸款管理”。
在業務實踐中,通行的辦法是:套用現行的貸款分類標準,把透支分為正常透支(透支在限額內且時間在60天內的透支)、非正常透支兩大類;非正常透支又分為超限額透支(超過透支限額且在60天內的透支)、逾期透支(限額內透支超過60天,但在6個月內的透支)透支呆滯(透支期限在兩年以內的惡意透支)、透支呆帳(透支期限超過二年的惡意透支),其中透支呆滯、呆帳合稱為惡意透支(超過60天的超限額和超過6個月的限額透支)。[注:此處定義與《信用卡管理辦法》中定義相比,內涵和外延均擴大了]劃分是依據透支金額和時間作為標準,將清償能力置於次要地位。操作起來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在業務統計中惡意透支數被擴大了,有些持卡人完全有能力清償,作為呆帳處理顯然不合情理。某省按此口徑統計惡意透支率為80%以上。筆者認為,以往分類的不規範性、不合理性必然不能科學、完整、全面的反映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
《貸款分類指導原則》是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它是以清償能力、逾期、擔保、其它等多方面因素來衡量的,評價的標準就比較客觀。再如上例,完全可將其列入正常貸款或關注貸,款類。對個別大額透支長期清收沒有結果的,可根據情況將其列為可疑或損失類。筆者認為,對信用卡透支管理和監控而言,貸款五級分類法較現流行的方法來是科學的,有較好的操作性的,也是適用的、可行的。人行信用卡主管部門應針對信用卡透支的特點,出臺一個透支分類細則辦法,各級髮卡行也應做好透支分類前的準備工作,使信用卡透支情況早日得到科學、準確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