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障礙
《擔保法》“依法可轉讓的商標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物權法》“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將商標使用權改為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民法典》沿用了《物權法》的表述。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2020年,《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明確推廣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依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構建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交易體系。根據智慧財產權數量、公司資產規模、利潤水平、行業領先度等因素選取標的企業。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質量、穩定性、權屬狀況嚴格把關,試行將智慧財產權相關債權資產實現真實出售。
程式方面:
1996年,《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標誌著我國的智慧財產權金融工作起步。
2009年,《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式規定》實施,2020年進行了修訂。
1996年,《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實施,2010年,國家版權局頒佈了修訂後的《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綜上,《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和《民法典》規定,已經解決了智慧財產權作為適格金融產品基礎資產的法理問題。可權利質押、可作價入股且取消比例限制、可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專利、商標、著作權質押登記程式法也都匹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