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直接、或者是間接,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太多,並且從中嚐到了甜頭,許多人對“高利貸”這個詞很反感,更願意說自己是“中介”,或者說是“玩金融”的。因為他們也知道,放高利貸是違法行為。
那麼,這種行為是不是違法?
答案:從金融管制的角度講,不僅是違法,而且是嚴重的違法。
國家國家法律規定,借貸年利率不超過24%,就屬於合法範疇,能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合法”的最低底線。
在眾多的高利貸機構中,有實力放款的經濟實體,幾乎很少,甚至說是鳳毛麟角、絕無僅有,而多數高利貸機構的“後臺”,就是各家銀行。
銀行的本質是企業,是企業就要賺錢,賺錢就要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放貸賺取利息,是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
僅從這種最為簡單的“三段式”推理,傻子都能看出來,為了賺錢,銀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把利息壓的太低,不然銀行的一個小姑娘,月薪都能掙幾萬,錢從哪出?
當然,銀行也有放貸利息的原則,以及操作程式,需要給自己的“下家”,就是黑鴉鴉的高利貸機構,留下賺錢的空間,讓他們去“拼縫”,去八仙過海、各顯其能,爭喝剩下那口“湯”。
那口湯不是“湯”,而是苦逼百姓的血。
如果說,銀行利息、加上所謂“中介”收取的費用,依然不超過年利24%的底線,應當說也算合法。
但是,在每個高利貸機構操作時,除去表面出具的利息,頂格在法律限定之內,還要收取預付押金、砍頭費、過橋費、、包裝費、墊資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
就這麼說吧,只要幫助你“貸款”,幹什麼都要收費,連帶路都要收錢;
就這麼說吧,這些額外收費,有的事先告訴你,有的則是即時的,想收張口就來;
就這麼說吧,這些額外的收費,有些根本沒有合同,更沒有單據;
就這麼說吧,有些額外收費,不是高利貸機構收,而是手下的嘍嘍收。或是高利貸機構收完、嘍嘍再收;或是在機構收費的基礎上,嘍嘍再擅自加嗎;
最為奇特的,是有時嘍嘍擅自收費、或者私自提高收費數額,高利貸頭頭就在旁邊看著,熟視無睹,有的還露出讚許的微笑,好像在說:不坑人不是好下屬,越坑人越優秀。
這種頭頭,被高利貸機構稱之為“總監”,或者是“風控”。
關於他們心有多黑、坑人多狠,這裡只舉出一個最小的例子:
有的銀行貸款審查,需要提供家庭電話座機號碼。許多人家裡早取消了座機,但高利貸公司提出,可以給你提供一部無線的,收費一萬元。
註冊一個無線座機幾個錢?去百度查一下就知道了。
更陰損的是:銀行核實座機後,這個號碼就被他們收回了,你等於用一萬元,買了一臺電話“裸機”。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