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這一概念是伴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而產生的。西方思想家讓·布丹、胡果·格勞秀斯、托馬斯·霍布斯等人都對這一概念進行了闡發。在主權理論的基礎之上,近代民族國家更多以絕對主義王權的形式體現出來,並發展為現代意義的主權國家。因此,在政治學和國際關係研究中,主權國家與民族國家的內涵基本一致。現代化過程首先表現為現代民族國家構建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國家主權的概念就變得至關重要。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內外事務、管理國家的最高權力,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徵。
全球化與地區化背景下的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概念在政治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是在民族解放運動等背景之下大量民族國家的出現。與此同時,國家主權也面臨著來自不同方向的挑戰,集中體現在全球化和地區化這兩大背景之下。
第一,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集中體現在三次全球化浪潮之中。
第一次全球化浪潮出現在19世紀後半期到20世紀初。這一時期,英國大規模地向外輸出資本,美國也積極採取對外擴張的政策。德國則在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基礎之上得到快速發展,積極尋求海外的殖民地,最後與英國迎頭相撞。
第二次全球化浪潮出現在二戰結束後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這一時期,約瑟夫·奈和羅伯特·基歐漢提出的複合相互依賴理論也反映了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新挑戰。同時,在這一階段大量的非國家行為體出現。一方面,國際組織對主權國家的影響加深。另一方面,在許多國家內部出現了諸多活躍的非政府組織。
第三次全球化則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之後,表現為金融衍生品的加速創新與國際經濟格局的進一步融合。這一時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一方面以全球性貿易為前提,表現為跨國公司的內部垂直整合。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新幹涉主義的出現。
第二,地區化也給國家主權帶來了新的挑戰。
歐共體和歐盟的出現和發展集中反映了地區化的新趨勢。在民族國家的基礎上形成地區性的超國家行為體,這本身就是對國家主權的挑戰。例如,歐盟治理框架中的歐盟法律,在治理許可權和架構上高於主權國家的法律,因此歐盟治理一度表現出極強的硬法治理特徵。當然,英國脫歐等事件表明,歐盟的進一步發展趨勢還有待觀察。然而,歐盟近幾十年的實踐確實明顯表現出地區性超國家行為體對傳統國家主權的挑戰。
數字革命對國家主權的解構效應
在全球化和地區化之外,目前對國家主權產生影響的第三大因素是數字化。數字化具有長時段的特徵,既包含了資訊革命的特徵,也包含了智慧革命的特徵。因此,數字化轉型是一個寬譜系的概念。目前,數字革命對國家主權的解構效應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跨國數字平臺對國家主權的侵蝕。這一點集中體現在國際社會中的中小國家實踐之中。絕大多數中小國家無法抗拒臉書、谷歌、推特、蘋果等大型跨國數字平臺的影響。這些國家要想融入未來智慧社會的選擇方案只有一種,就是接受這些跨國數字平臺的霸權式影響。跨國數字平臺正在進入絕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治理領域,同時絕大多數主權國家似乎又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限制。例如,在2021年,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正式透過《新聞媒體和數字平臺強制性議價法案》,以限制臉書等網際網路巨頭在澳的市場份額。對此,臉書很快宣佈下架全部有關澳大利亞的新聞,澳大利亞只能在幾天之後宣佈對上述法案進行改進。
第二,國內數字平臺對本國數字能力的掌控。由於數字化需要大量的計算資源和人才,而絕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政府並不具備這方面的資源和能力,因此他們往往採用向國內或國際公司採購的方式來發展數字化設施。同時,出於國際競爭的需要,一些國家往往會在政策上傾向於支援本土的數字平臺,將大量的資源匯入這些數字平臺,這就使得這些數字平臺在掌控數字能力方面大大優於國家。
第三,私權區塊鏈對國家主權的分割。目前,在比特幣等私權數字貨幣的基礎上,形成了私權區塊鏈的架構。儘管諸多國家都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採取了監管政策,但依然可以看到比特幣的價格在2021年屢創新高,一度突破6萬美元。這種私權區塊鏈的發展基於無政府主義的理念,其去中心化的特徵本身就是對國家主權的挑戰。同時,在比特幣架構的基礎之上日益活躍的暗網和黑市交易,使得一些跨國性的犯罪活動更容易擺脫主權國家的影響。另外,一些跨國數字平臺也與私權區塊鏈相互影響與合作,可能在整體上瓦解國家的經濟主權。例如,發行貨幣是國家最基本的經濟主權,然而在一些國家可能會被跨國公司和比特幣系統所掌握。
第四,自媒體對國家輿論能力的影響。以往國家對輿論和意識形態的掌控往往透過官方媒體實現,但隨著自媒體的興起,每個個體都可能成為輿論的中心。一些重要輿情事件的發生和發展往往會超出國家的輿論影響能力,表現出“湧現”的特徵。在事件爆發之後,一些輿情的發展路線呈現出諸多新特徵,在很大程度上挑戰著國家對輿論的掌控影響能力。
國家數字主權的建構
面對挑戰,許多國家並不甘心承受主權的流失,而是會透過重新動員,努力在數字領域建立新的主權,即國家數字主權。這種努力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國家數字本土主義的興起。伴隨著大型跨國數字平臺在全世界影響的傳播,一些國家開始強調數字本土主義,即強調資料和伺服器的本地化,看重資料在未來的資產屬性。如歐洲出臺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就強調跨國平臺要將相關的設施和資料進行本土化儲存,反對這些要素的全球性流動。
第二,對國內大型資料平臺採取反壟斷措施。數字化需要某種集聚效應和規模效應,才能夠大大提高數字化的效率,但規模效應又不可避免地帶來壟斷化的傾向,可能會對中小數字企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效果。因此,中國、美國、歐洲各國等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將公平競爭作為核心內容。
第三,對比特幣等私權區塊鏈加強監管。諸多國家近期都加強了對比特幣的監管。出於對貨幣主權和碳中和等目標的考慮,一些國家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對本土的比特幣挖礦企業進行嚴厲的限制,這使得比特幣相關企業不得不轉移到一些監管相對寬鬆的海島國家(如馬耳他)等。
第四,對自媒體等產生的輿論效應加強監督。由於社交媒體對輿論的影響越來越大,一些國家的相關監管部門開始強調對自媒體從業人士的資質以及行為規範等內容的管理,從而強化國家在輿論領域的數字主權。
整體來看,關於國家數字主權的博弈才剛剛開始。一方面表現為跨國公司和資本對國家數字主權的侵蝕,另一方面又表現為國家希望透過數字主權的建構來獲得對數字領域的主導權。因此,數字主權將成為國家主權的新內容。在國家數字主權的建構過程中,國家數字能力是關鍵。作為一個全新的領域,數字領域中算力、演算法和資料是三項最重要的要素。幾乎所有的主權國家都表現出掌控數字權力的意願。然而,數字能力才是將意願轉化為實際治理效率的基礎。因此,如何在新的數字革命中構建充分且有力的國家數字能力,才是應對數字時代國家主權變遷的最重要要素。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高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