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一老
如有一寶
這寶如何守護?
今天的問答HI法跟您聊聊
“贍養”那些事兒
老趙和老伴年事已高,他們有兩個兒子趙大和趙二。由於老伴需要經常就醫,所以老兩口與兒子們就在簽訂的分家協議中約定:長子趙大贍養老趙,次子趙二家距離醫院較近,老伴住在趙二家,由趙二照顧。後來,老趙的老伴因病去世,趙二對母親進行了安葬。隨著趙大工作日漸忙碌,經常出差幾個月,老趙便想去趙二家養老,卻被趙二拒絕。趙二認為自己已經按照約定贍養了母親,不應該再承擔大哥對父親的責任。一天,老趙在廣場遛彎時認識了李大娘,兩人情投意合又能相互照顧,老趙希望能與李大娘結婚,也減輕兒子的贍養負擔,沒想到卻遭到趙大、趙二的極力反對,“如果再婚,哪怕財產都不要了,也再不管你了”。隨著年歲越來越高,老趙的晚年生活該何去何從呢?
問題一:趙二能因為協議約定自己照顧母親,而拒絕照顧老趙嗎?
不能,雖然簽訂了分家協議,趙大、趙二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不等於免除了趙二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但如果協議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趙大長期出差沒有能力贍養好老趙,老趙提出趙二贍養的要求,趙二不能因為分家協議中的贍養分工而拒絕照顧父親老趙。
問題二:老趙想與李大娘再婚,趙大、趙二可以阻撓嗎?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老趙與李大娘相識相戀並希望締結婚姻,趙大、趙二作為子女不得干涉和阻撓,對老趙的贍養義務也不因趙老再婚與否而發生變化。
問題三:“哪怕財產都不要了,也再不管你了!”如果趙大、趙二放棄對財產的繼承,可以免除對老趙的贍養義務嗎?
不能免除,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與是否繼承被贍養人的財產無關。所以,即便趙大、趙二以放棄財產而免除義務來威脅老趙,從法律上仍不能免除他們對老趙的贍養義務。如果趙大、趙二對老趙不進行贍養,老趙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
問題四:法律上哪些人屬於贍養人,應該履行哪些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重陽節
習總書記強調,要大力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落實好老年優待政策,維護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揮好老年人積極作用,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值此重陽節之際,也祝福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生活幸福,久久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