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釋出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廖昌清)〔2021〕20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廖昌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廖昌清控制五個證券賬戶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廖昌清實際控制使用如下3人名下的5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廖昌清”安信證券賬戶、“廖昌清”華泰證券賬戶、“程某平”華泰證券賬戶、“廖某明”華泰證券賬戶、“廖某明”安信證券賬戶。上述證券賬戶交易廣東伊之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之密”,300415.SZ)股票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廖昌清的家庭財產,證券賬戶由廖昌清實際控制和使用,證券交易由廖昌清決策。
二、廖昌清透過資管計劃實際持有並控制“伊之密”股票
廖昌清及其配偶程某平分別於2020年10月19日、2021年2月5日與廣州市玄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元投資)、安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資管)簽訂合同,由玄元投資、安信資管分別成立“玄元科新53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科新53號)和“安信資管創贏1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創贏13號),透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廖昌清、程某平個人名下共計2130萬股“伊之密”股票。資管計劃存續期間,廖昌清實際享有作為伊之密股東的財產權、管理參與權,科新53號、創贏13號持有的“伊之密”股票為廖昌清實際持有並控制。
三、廖昌清未如實披露其持有“伊之密”股票情況
截至2020年7月22日,廖昌清透過賬戶組實際持股比例為6.24%。當日,廖昌清、程某平將簽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傳送至伊之密,稱廖昌清、程某平合計持股比例為4.99%,不再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披露《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公司股份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及前述《簡式權益變動報告》。其後,廖昌清未再向伊之密報告持股變動情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廖昌清透過賬戶組、科新53號實際持股比例為5.68%。但伊之密披露的2020年年報,顯示科新53號持股比例為2.53%,廖昌清持股比例為2.37%,上述情況與廖昌清實際持股情況不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廖昌清透過賬戶組、科新53號、創贏13號實際持股比例為5.49%。但伊之密披露的2021年半年報,顯示科新53號和創贏13號持股比例分別為2.53%、2.36%,同時披露廖昌清、程某平為科新53號、創贏13號的投資者,但未披露廖昌清的具體持股比例,上述情況與廖昌清實際持股情況不符。
廣東證監局認為,廖昌清作為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向伊之密提供含有虛假記載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並透過上市公司公開披露,其後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報告並披露其持股變動情況,導致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釋出的減持計劃實施情況的臨時公告以及伊之密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中有關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廖昌清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伊之密官網顯示,廣東伊之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創始於2002年,專注模壓成型裝備製造領域,是一家集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為一體的裝備供應商。伊之密現已成立注塑機、壓鑄機、橡膠注射成型機、高速包裝系統、機器人自動化整合系統等多個事業部。2015年1月23日,伊之密成功登陸深交所A股市場(股票程式碼:300415)。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廖昌清於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7月19日擔任伊之密副總經理;於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25日擔任伊之密董事。截至2021年9月30日,廣州市玄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53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伊之密股份2.34%,為其第四大股東;安信證券資管-廖昌清-安信資管創贏1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伊之密股份2.19%,為其第五大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資訊,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資訊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20號
當事人:廖昌清,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廖昌清持股變動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廖昌清控制五個證券賬戶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廖昌清實際控制使用如下3人名下的5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廖昌清”安信證券賬戶、“廖昌清”華泰證券賬戶、“程某平”華泰證券賬戶、“廖某明”華泰證券賬戶、“廖某明”安信證券賬戶。上述證券賬戶交易廣東伊之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之密)股票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廖昌清的家庭財產,證券賬戶由廖昌清實際控制和使用,證券交易由廖昌清決策。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上市公司公告、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廖昌清作為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向伊之密提供含有虛假記載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並透過上市公司公開披露,其後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報告並披露其持股變動情況,導致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釋出的減持計劃實施情況的臨時公告以及伊之密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中有關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廖昌清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2月16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