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行為是人性的基礎,而利他行為反映了社會的特徵。雖然有些人說利他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利己,但是我們不能因此消除了其中的差異。正如生命都是由原子、分子組成的,但生命的特徵與原子、分子的特徵還是有明顯的差異。
利己主義者重視個人私利,而忽視了國家或社會的整體利益。如果國家或社會的安全沒有保障,個人利益也就無法保全。人類社會是一個不可逆結構,人與人、人與社會的聯絡是緊密的,人們必須透過持續地合作和競爭創造著不斷增長的物質財富和適宜的生存空間。在此過程中,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摩擦、碰撞甚至傷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人與人之間又不得不相互合作,並在追求個人利益時有所剋制。這就是客觀而真實的社會狀態。人們生活在一個相互關聯的等級結構中,既要相互競爭,又要相互協作;既要強調“人人為我”,也要宣揚“我為人人”;既要重視平等,也無法迴避等級差異。面對這些錯綜複雜的關係,社會必須要保持動態的平衡,只有在相對平衡的狀態中社會才能夠獲得更多發展的機會,而社會的動盪和混亂必然阻礙了社會的進步。
完全的利他主義者也是不可取的。人的生存本能是“自私”的,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讓一個人愛其他人像愛自己和家人一般,是不現實的;讓一個社會消除等級制度,完全均等化,也是純粹的理想;消除人類的戰爭更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實現社會理想僅僅擁有美好的願望和率直的性情是遠遠不夠的,其間不僅要尊重客觀規律,還要敢於嘗試,因為實現理想的路徑迂迴曲折,充滿了不確定性和不連續性。雖然我們可以預先規劃一個理想,但實現的過程卻是不可預測的。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採取“紙上談兵”、“直搗黃龍”的做法去實現理想,大都會碰得頭破血流。
我們不必用“善”或“惡”給人類釘上一個標籤,人性通常隨著環境的改變表現出不同的偏向。在一個相對寬鬆的生存環境中,人性中的“善”一面會更多地表現出來;相反,在一個惡劣的生存環境中,人性中“惡”就會到處氾濫。平等、博愛只能停留在我們的意識中,而不能成為現實社會的解決方案。想要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體系,不能理想化,不能走極端。雖然“烏托邦”很單純,很美好,也很吸引人,但不切合實際。現實社會本身是一個矛盾的結合體,我們必須接受它“善”與“惡”的兩面性,而且要防止它向任何一面過度傾斜,因為任何極端的現象都是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