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並不好,原因不在於保險本身有問題,而是保險業在中國發展時間還不長,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中過於粗放,所以給人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其實,保險被稱為財富管理領域的一顆明珠,有很多很有價值的功用,很多人瞭解的並不清楚。即使瞭解,也不知道怎麼跟自身的需求結合起來。
這篇文章主要討論50歲以上年齡的富裕人群的財富管理和傳承問題,保險對於此類人群有獨特的功能,可以滿足相關方面的需求。但是,保險的特點就是要未雨綢繆,等到風險發生的時候再考慮,就已經來不及了。
所以,拋開保險不說,如果一個人上了50歲,而且預計身後會留下一筆財產給子女,不管多少,都值得提前考慮,妥善安排。
首先來看看50歲以上的人群對理財的需求
50歲的人,財富積累的差不多,人的精力也慢慢的走下坡路,有的可能事業正盛,大部分人的事業已經隨著身體和精力的降低走下坡路了。這個時候,相對來說對財產風險的承受能力更加敏感,開始從過去積極的進攻型財富增長轉為保守的防禦型財富增長,具體的方法,除了調整降低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例,還有就是增加低風險資產的配置。
其次,隨著子女的長大,也開始在為子女的未來做些準備
父母一方面保障子女學業的完成,另一方面就是給子女留下一定的財產。對於財產傳承方面,有幾個風險也要考慮:
第一,財產本身的風險,例如企業股權可能隨著企業的衰落變得不值一文;房產可能面臨房地產價格增長放緩,甚至價格轉頭向下的風險;股票作為高風險的投資標的,可能會有遭受巨大損失的風險。
第二,子女打理財產的風險。錢到了子女的手上,父母就失去了控制的權利,如果子女行事按照父母的願望,那還好說,如果子女做出一些父母並不贊同的行為,那財產帶來的後果可能是不良的。當然,即便是子女想很好的打理繼承的財產,但是如果涉入到高風險的投資領域,把控不好風險,可能會將財產損失殆盡。
第三,子女婚姻的風險。子女成人後,結婚是必由之路。但是現代社會的發展,使得婚姻關係並不穩定,由此可能帶來家族財產因離婚導致損失。
第四,如果有多個子女,要考慮子女爭產的風險。父母如果沒有妥善安排財產的傳承,自身的人身風險可能會導致家人措手不及,產生家族成員爭產的風險。
第五,父母本身的債務風險。如果父母本身有債務,在傳承時要妥善進行安排,避免債務對財產的影響。
第三,在財產傳承方面,可能還面臨細節方面的問題
從上面的風險可以看出,財產傳給子女,不是直接將房產、企業股權或股票等過戶給子女就可以了,而是要對相關風險做合理的規避或提前預防,才可以做到高枕無憂。
為了保障財產傳承的安全性,作為父母要考慮傳給誰、傳什麼、傳多少、怎麼傳、怎麼管的問題。
傳給誰,就是要考慮財產的繼承人。有的父母可能並不一定願意將全部財產傳給子女,而是也要考慮第三代。有的人可能也會考慮自己若先走,配偶未來的生活保障問題。還有的家庭結構複雜的,可能有非婚生子女。
傳什麼,就是要考慮資產的類別,各類資產都有不同的優劣勢,需要結合傳承的需要,規避資產在傳承方面的劣勢,利用資產的優勢進行傳承。
傳多少,如果涉及多個子女,則要做好相應的平衡,但是父母自身的資產並不平均,所以要透過資產的合理配置,做到一碗水端平,保證傳承後子女的和睦相處。
怎麼傳,就是選擇什麼樣的工具,以及在什麼時間開始規劃安排。時間是個關鍵的變數,不一定過早,但是也不能太晚了。
此外,在傳承方面,還要考慮傳承成本的問題,例如未來可能會涉及遺產稅。
看看保險在滿足需求方面有什麼獨特之處
利用保險進行財產傳承,有以下優勢:
第一,指定受益人,避免繼承糾紛。指定受益人,不需要走法定繼承程式,避免繁瑣的繼承手續。
第二,保障槓桿放大財富。保險公司賠給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一般大於所交的保費,這就有了槓桿效應,放大了財富。
第三,身故保險金免交個人所得稅。這是法規中明確規定的。
第四,可以規劃子女的婚姻財產。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單,其賠付金額不作為婚姻共同財產。
第五,私密性比較好。保險理賠無需其他人知曉,可以作為私密的財產傳承工具。
第六,可以利用保單的特殊結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資產有一定的控制權。保單的所有權屬於投保人,父母作為投保人,對保單有一定的控制權,避免子女不當處置保單資產。
第七,可以作為平衡子女利益或其他方利益的工具。例如可以為子女的配偶配置一定的保險資產,以換取對方放棄對其他財產的繼承,起到維護家庭和諧的目的。
第八,保險理賠金不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有效隔離被繼承人的債務風險。
第九,保險金可以根據投保人對受益人的安排,做適當的支出規劃,有利於財產的合理使用。例如保險金與信託結合,就可以利用信託在分配財產方面的靈活性,有效的解決了受益人隨意支配財產的問題。
除了上述特點外,還有很多獨特之處。我們在使用保險工具時,可能利用的是其中一兩個優點,也可以能利用多個優點,具體要看自身的需求,以便設計合理的保單結構。
如果不能提前安排好財產繼承問題,假如意外身故,按法律規定繼承財產會給子女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此處,我們特別的提到一個問題,就是《民法典》對於財產繼承的規定,如果父母在世時沒有妥善安排好財產的繼承問題,則可能會給子女帶來巨大的麻煩,也可能導致子女無法完整的繼承父母的財產。舉個簡單的例子,假如父親意外身故,按法律其財產的繼承人有子女、妻子和父親的父母,也就是說,父親的財產要分一部分給自己父母。而這部分分給自己的父母的財產,如果沒有妥善的安排,將按法定繼承由父母的其他子女繼承。你看,按法律規定這樣一繞,最後自己的財產可能會分到自己的兄弟姐妹手上。
此外,子女的人身風險也需要提前考慮應對。例如在傳承時考慮子女的婚姻風險,但沒有考慮子女意外身故的風險,最終,財產還是會旁落到子女配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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