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主體包括哪些?
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但是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所以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涉及到的主體包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一下這三個主體會涉及到哪部分的土地補償款分配。
對於集體經濟來說,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的,所以對於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一般來說,是由徵收方將土地補償費用統一支付到村集體的賬戶,然後再經過民主程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然這個分配的比例不能違背當地的政策規定的比例,在實踐中,分配給村集體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0%。
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來說,如果自己承包的土地沒有流轉給他人使用,那麼這幾項費用,除了土地補償費經由村集體支付給自己的,其它的補償費用都是直接支付給村民個人的。但是,如果村民的土地涉及到流轉的話,那麼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又會涉及到另一個主體:土地的實際使用人。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對於土地流轉來說,對於這種情況來說,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費用應該歸屬與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所有,畢竟農作物是由實際使用人耕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費用歸於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也是理所應當。
所以說,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如果土地沒有進行流轉的話,涉及到的補償主體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即本村的村民。而如果土地進行了流轉的話,徵地補償款的分配除了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還會涉及到土地的實際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