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反恐和防擴散領域的合作,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都簽署了杜絕運輸核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的合作諒解備忘錄,範圍已經擴充套件至全球超過100個大港。船舶運輸這類危險物質,將面臨制裁。
最近,就有一艘貨船被檢出核放射性物質而被緊急攔截。
該船已被肯亞扣留,因為該國是《印度洋諒解備忘錄》的簽署國,該諒解備忘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防止、攔截和打擊放射性和核材料的販運。
放射性物質超標 核廢料被偽裝成電子硬體
上週,肯尼亞當局扣押了丹麥船東的貨船MV Seago Piraeus號,該貨船涉嫌運載偽裝成掛鎖和硬體物品的有害核廢料。
據報道稱,這艘名為 MV Seago Piraeus號的船隻於 12 月 2 日在印度裝載,目的地是坦尚尼亞的達累斯薩拉姆港。在12月15日抵達蒙巴薩港之前,該船曾前往印度、阿曼和巴基斯坦。
肯亞港口管理局(KPA)代理安全負責人Tony Kibwana表示,高標準的操作程式和現代化的掃描裝置幫助該國在船舶抵達港口之前檢測出20英尺集裝箱中的鈾物質。
Kibwana表示,蒙巴薩港已經配備了對付非法貿易和其他假冒產品的裝置,以確保港口工人和船員受到保護。
“MV Seago Piraeus號經過了多個港口,但我們很高興在集裝箱到達接收港之前就找到了它。我們將保持警惕,確保進口商遵守既定的海上貿易法。”
14日,裝有放射性物質運往桑給巴爾的集裝箱被檢測出含有放射性物質,該集裝箱的一個集裝箱被檢測出放射性物質超標,因此,當天上午,該集裝箱被要求返回印度裝貨港。
據肯亞港務局(KPA)稱,從阿曼薩拉拉赫港停靠在蒙巴薩港的MV Seago Piraeush號載有4196個集裝箱,但掃描後發現一個20英尺長的集裝箱,其標識號為TCKU3337296,顯示出高水平輻射,迫使港口將其隔離。
“該集裝箱是由一個名為Shipper Prama出口有限公司的商人在印度裝載的,該公司位於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
他補充說,“在懷疑集裝箱後,為了保護船員,將他們離船隔離,並使用輻射門監測(RPM)模型掃描了兩次船舶,它顯示了高於世界衛生組織水平的鈾。”
船舶被扣押 船員全面接受醫學檢查
肯亞扣押並隔離了這艘船,因為它是印度洋諒解備忘錄的簽署國,該諒解備忘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防止、攔截和打擊放射性和核材料的販運。
肯亞海事局(KMA)局長Robert Njue表示,他們於12月15日獲悉該船及其危險貨物的存在。
“肯亞港務局 (KPA) 呼籲多機構團隊聯合登船,以獲取有關集裝箱的資訊。肯亞港務局 (KPA)會見了船長和高階船員,” Robert Njue說。
肯尼亞核監管局 (KNRA) 表示,它正在與衛生部合作,以確保公眾不會受到核廢料的輻射,核廢料會導致嚴重的健康問題,如癌症和心血管疾病。
“我們正在獲取樣本以確定懷疑為某些放射性物質的物質,我們已採取一切措施與多個機構的其他團隊合作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將公開。” KNRA總幹事約瑟夫·邁納表示。
肯亞內閣衛生部長 Mutahi Kagwe 指示 KNRA 檢查這批貨物,以確定有問題的放射性物質、數量和船內的位置。“該集裝箱排放的放射性物質威脅著肯亞人的健康和生命。”他說。
並對船上的所有船員進行體檢,根據《公共衛生法》第60條和第62條規定,船上所有的船員都被負責蒙巴薩的衛生和港口衛生總幹事拘留和訊問,並要求該船船員回答任何問題。
港口衛生官員已被合法授權登上停靠在蒙巴薩的任何船隻,並對船員進行醫學檢查,以確定他們是否遭受了輻射中毒。
該集裝箱在12月14日被隔離後,經過掃描,並採取了所有保護船員的措施,於15日重新裝載。
肯亞港務局(KPA)12月20日表示,MV Seago Pireaus 號在所有24名船員和港口工作人員接受了輻射測試並發現身體健康後,該船於週日凌晨4點啟航返回印度。
公司事務主管Bernard Osero表示,正如所報道的那樣,在集裝箱中沒有發現核物質,但船上裝有各種硬體產品。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訊息人士告訴說:"這顯然是在東非傾倒危險物質的一種手段。我們有證據證明所宣佈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放射性物質也在船上,並且正在發射高輻射。"
今年9月1日,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新《海安法》對於船舶危險貨物的載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值得海員朋友們重視。
以下為新《海安法》中關於危險貨物運載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船舶載運貨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持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並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和應急措施的要求,編制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裝置和器材。
第六十三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將其正式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妥善包裝,設定明顯的危險品標誌和標籤。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為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危險貨物品名錶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險特性的貨物的,託運人還應當提交有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表明該貨物危險特性以及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檔案。
貨物危險特性的判斷標準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並公佈。
第六十四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和停留的時間等事項:
(一)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符合海上安全運輸要求;(二)船舶的裝載符合所持有的證書、文書的要求;(三)擬靠泊或者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泊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險貨物作業經營資質。
第六十五條 船舶、海上設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或者裝卸、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遵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並核定安全作業區:
(一)擬進行過駁作業的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要求;(二)擬過駁的貨物符合安全過駁要求;(三)參加過駁作業的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過駁作業能力;(四)擬作業水域及其底質、周邊環境適宜開展過駁作業;(五)過駁作業對海洋資源以及附近的軍事目標、重要民用目標不構成威脅;(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過駁作業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登船檢查、查驗證書、現場檢查、詢問有關人員、電子監控等方式。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涉嫌存在瞞報、謊報危險貨物等情況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開箱查驗等方式進行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開箱查驗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港口經營人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零八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一)未經許可進出港口或者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二)未按規定編制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裝置和器材;(三)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的要求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第一百零九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託運的危險貨物的正式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二)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危險貨物妥善包裝,設定明顯的危險品標誌和標籤;(三)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四)未依法提交有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表明該貨物危險特性以及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