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憑證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上述憑證是指:(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專案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2、個人從事網紅直播所得屬於“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
網紅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視、演出、表演、廣告、經紀服務等專案,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列明的勞務報酬的專案,個人從事以上專案,應當按照勞務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網紅直播、微商透過網路平臺直接銷售貨物,則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中列明的勞務報酬專案,根據其業務實質,因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費用、有僱工等條件,判斷為“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具體諮詢主管稅務機關。
3、購買了一棟別墅,贈送了一個地下車庫,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並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並按非住宅稅率計稅。
4、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有什麼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34號)規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債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