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
——孔丘
人生行為的自由,往往與必然的觀念相聯結。順從必然的自由,方可為真正的自由。沒有道理必然性的自由,往往是無所適從的人生彷徨和徘徊。
人生行為的自由,又與紀律的約束和自我節制的理念相關。有紀律和自我約束的自由,方是真自由。沒有紀律約束和自我節制的自由,乃是空無飄渺的空想。
在《論語》一書中,有著對人生行為自由與必然、權利與責任統一性的價值探究。現今我們很多道德倫理、人生情趣和精神底蘊,都與之有著基因傳承的關係。在增強和踐行文化自信中,有必要探究這一文化基因的精髓,知道我們中國人的生命意義所在,人生志趣和人格理想為何。
孔子關於人生行為自由與必然、權利與責任統一性的論說,出自《論語·顏淵》,原文是:
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仲弓曰:“雍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在孔子的思想論說中,顯然只是從道德行為的角度上,揭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價值意旨。用現代的語言解說之,無疑可以揭示其自由與必然、權利與責任的內在聯絡。這一觀念,已被稱為具有普世價值的道德金律,奉為處理國家關係和人際往來的“黃金法則”。
尊重人權: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
孔子“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的論說,表面上看似乎在於揭示人生修為的敬慎態度和道德、政治觀,實則體現了對民眾個體獨立權利的認可和尊重。
“大賓”者,為人們內心所要致敬的物件。現在所講的待人如賓,實是在揭示主客人之間關係的角色互換思考和價值體驗。“出門如見大賓”,是待人若己的思維,給予對方以足夠的尊重和認可。
敬重他人的德行,既是對自身道德修為的要求,又是對他人人格和人性權利的尊重。尊重他人人格,是對他人獨立而自由人格的認可和承認,本身便是一種平等相待、同等認可的權利意識。
“大祭”,為人們心中所敬重的禮節行為。“使民如承大祭”,意味著以民為本的敬畏意識。民為邦本,本固方能邦寧。民若水,君若舟。水能載舟,也能覆舟。以“承大祭”之心態,對待“使民”之為,豈可不尊重民的意願和需求?
在政治上,貫徹“使民如承大祭”的價值意旨,就在於傾聽民眾的意願和欲求,尊重人們的意志和利益,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仁政善治,是以民為中心的民本思維,亦即是維護民眾的權利和利益。
由“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可推匯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理念。德行上尊敬他人,政治上敬重他人,皆是視人若己、換位思考的思維觀念,體現了權利與責任相統一的價值意旨。
自由與必然的統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思想中,蘊涵著理義必然與行為自由的價值意旨。日常行為上,干涉他人之自由或侵害人之權益,往往緣於自我中心主義的自以為是或強加於人。尊重他人的自由權利,就必然要求剋制自己強加於人的私心妄念。
對他人人格和權益的尊重,既是自身德行的要求和道德行為的自由,又是自己所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承擔起維護他人權益的義務,方能獲得他人維護自己權益的應擔責任。
只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方能得到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只有自我約束而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才能獲得他人自我節制而不損害自己的自由。平等,既是獲得和體驗人性自由的權利平等,又是遵守紀律而相互自我約束的責任平等。
從自由與自律相統一的意義上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內涵著自己作為道德主體的抉擇和實踐自由——選擇踐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而非選擇以己之不欲而強加於人,又內涵著自己作為道德自由主體的自律性,不可將己所不欲者強加於人。
每一個人,既是道德自由的主體,又是道德自律的主體。在自律中承認和尊重他人權利的自由,在自由中維護他人正當的權益和權利。在立己立人、達己達人中,既內涵道德自由之仁愛價值的自我實現,又體現道德自律之尊重他人的責任擔當。
從平等與差異相統一的意義上言,基於人性的權利和權益平等,則要求人人踐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準則。然人的願望不同,需求不一,追求分殊,故不可一概而論,而要尊重他人多樣化的自由選擇。
己之所欲,未必為人之所欲。若以己之所欲強加於人,就非是對人之自由權利的尊重。己欲立德,而人慾立功,則不可相互強迫改變各自的意志、意願。己之所不欲,或為人之所欲,故要堅守“勿施於人”的原則。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準則,從不強迫、強加於人上言,既在承認他人個性化和差異化的利益和權利,又在認可他人與己在有所不欲上的相通權利。
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在邦無怨,在家無怨。
怨之所由生,主要在於責諸人和強加於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準則,既是責諸己而非責諸人的修為,又是自律而不強加於人的行為,故必有“無怨”之效驗。
“在邦無怨,在家無怨”,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道德行為的自然效驗。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離人們之怨;克己而不脅迫於人,則人對己之怨不生。在家中修其遠怨之德,則親人之間無怨;在國中行不忍人之政,則百姓之間無怨。
人作為群居的社會性存在,社會性既賦予人以自由、平等的權利,又給予人自我節制的德行和約束性的紀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內涵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又體現自我約束而自律的責任擔當。“在邦無怨,在家無怨”,既是相互獲得他人敬己而無怨的權利,又是互相付出與人以尊重的責任。
從權利與責任相統一的意義上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內涵包括:己作為獨立的權益主體和個體,是不可剝奪和不受侵犯的自由存在;基於這一存在性,方可由己推知他人之獨立權益,而“勿施於人”。
承認他人的權益、權利,方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德行的存在和責任的擔當。己承擔對維護他人權益的責任,方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只有維護他人權益和權利,方能獲得他人對自己權益的維護和權利的尊重。
“在邦無怨,在家無怨”的人生體驗,是藉由責諸己而修身,付諸踐履仁義忠信的責任和義務,來獲得人們對自己的尊敬和認可,從而贏得人人無怨於己、和諧相處的利益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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