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黃安聲稱章子怡汪峰已離婚,章子怡親自闢謠
12月22日,歌手黃安在微博發文,稱根據朱叔爆料 ,章子怡汪峰已經離婚,並稱“難道,這才是2021年的壓軸大戲?”
章子怡隨即在微博親自闢謠稱以上訊息是假的,並稱考慮採取法律手段。
目前,黃安微博因違反社群公約,已經被禁言。
黃安隨後宣告,自己的料也是從別人那裡得到,只是個吃瓜群眾而已。
二、誹謗行為解析
明星的私生活除了引發公眾的好奇心,也是不少媒體的收入來源。明星相較於普通群眾,對於涉及私生活報道具有更高的容忍義務,但也並非意味著可以容忍他人虛構事實。
1、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在網路報道,且爆料人和被爆料人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能夠引起較高的關注,因此,可以適用本條。
2、民事處罰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對此,章子怡方可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3、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根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當然,由於不涉及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本案屬於告訴才處理。如果章子怡汪峰並不要求立案,則公安機關一般也不會處理。
順便搜了下,汪峰老師12月底有演唱會,這次,汪峰老師終於憑藉自己的新聞上了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