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確填寫與修改
透過“安安”公司的居間服務,張某(業主)與王某(買家)成功在2019年7月21日簽訂了關於廣州市天河區天鵝小區A幢X室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於2019年7月31日前,張某需先交房給王某。後張某因故未能在7月31日前搬出天鵝小區該物業,因此與王某協商將交房日期延遲2個月,即9月30日前交房,王某也同意了張某的要求。於是,安安公司約張某與王某修改合同中的交房條款,但因王某當天臨時有事未到場,安安公司與張某想既然王某同意將交房日期延遲至9月30日,那麼將中介方與張某手上的兩份合同均進行修改,應該也是有效力的。
8月份中旬,因為房屋附送的傢俬家電問題,張某與王某發生了糾紛,關係鬧僵,王某表示絕不再購買該物業,並以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為由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合同解除,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思考 1.合同一式三份,只修改了 2 份,能產生修改的法律效力嗎?
答:如果未修改一方對修改部分不予承認,且未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方也是同意的,那麼,該修改的部分對未簽名一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思考 2.在本案中,若王某起訴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已支付的中介費用,會得到法院支援嗎?
答:因在合同修改過程中,中介公司未取得王某書面同意,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某口頭同意,因此,合同解除中介公司存在明顯過錯,中介公司無權收取中介費,同時,中介公司還將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 3.合同應該怎樣進行修改?
答:(1)一式 3 份同時修改;(2)若合同只改其中一份,合同各方都需要再修改處簽名、摁手印,並備註修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