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可知,集資房不屬於小產權房範疇,集資房由政府、單位、職工三方共同承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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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集資房是否屬於小產權房
1、集資房不屬於小產權房,具體而言集資房是由政府、單位、職工三方共同承擔成本,並直接由政府進行分配的房屋;
2、小產權房的產權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3、法律依據:
(1)《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物件、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二、弄虛作假騙取集資房如何處罰
1、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個人弄虛作假騙取集資房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對其追究責任。
2、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
私人集資房是否可以買,私人集資房合法嗎
私人集資房是否可以買
1、首先集資房要看賣方以及擁有人,是否基本全部產權如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同時還要看單位有沒有特別限制條款等。等取得房產管理部門對外出售許可後才能買賣。如果集資房產權已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
2、因原土地為國有劃撥地,現需轉為出讓地,這樣買方買到手後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產權未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那麼需要該職工與其所在單位協商,讓其職工完全擁有此產權否則不得過戶。
3、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將及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後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
4、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並且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於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
私人集資房合法嗎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是針對的城市房地產開發一級市場而言,是指那些產權不明確、不清晰的房屋,如小產權房等。集資房的產權是明確的、合法的,集資房屋在建設過程中是經過房產主管登記備案的;集資房的房產證是在辦理之中的。
2、假如錯誤地理解“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那麼,所有的開發商都不能賣期房;買到期房的業主,在沒有得到房產證以前,都不能撤銷備案登記,更名過戶。
3、對集資建房轉讓合同的審查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樣處理不違反老實信用原則,也有利於社會穩定。
4、私人集資房如果沒有權屬爭議的,是全額集資建造的商品房,土地是透過正常渠道買來的;《房屋轉讓合同》共有人都有簽字;房屋權屬上沒有任何爭議,出讓人個人擁有全產權;房屋經過房產部門備案房登記;房屋已經竣工交付使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正在辦理之中;是集資建造的全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私人集資建房其實與市場上的商品房沒有什麼質的區別和不同,是可以上市交易,進行合法買賣的,要特別注意答案中的“條件限制”,因為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之後,才可以作為商品房上市交易,進行正常的合法買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