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使司,是明代省級設立官署名,主管一省司法事務。同時也是都察院(中央監察機關)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以按察使為主官,(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為輔官。具體的辦事機構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
按察使司的主要職能是監察和司法。
監察:
就是監督官員的業績以及貪腐情況,可以檢舉屬地的各級官員,甚至是省級最高行政長官布政使(從二品)。雖然官階品級有所差異,但是按察使與布政使相互之間沒有統屬關係。按察使司對於官員的監察,只有檢舉權,而沒有處置權和重新任命的權利。
司法:
明朝只在省級設定按察使司,府州縣則不設定。雖然下面有分巡的官員,但是,真正審理案件的還是縣級的知縣,一般的民事案件知縣就可以做主,大的案件以及特殊的案件需上報按察使司審批,按察使司也只能審批涉及到““徒刑”(流放)以下的案件,其以上罪責的案件,就需要上報刑部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