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自《大宋文官》
作者:郭瑞祥
“均輸法”是商業領域的法律,“青苗法”是農業領域的法律,這兩個領域直接關乎經濟,變法直接充盈國庫。除此之外,熙寧年間出臺的涉農新法還有農田水利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涉商新法還有市易法、免行法、拓展交子務等。
一、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1069)閏十一月,頒佈農田水利法。水利是農業的命脈,自古以來興修水利就是民生工程中的百年大計。然而古代戶小民弱,生產工具落後,興修水利必須有組織地進行。由於政府困頓、無力承擔相關費用,新的農田水利法以青苗錢作為低息貸款,本著誰受益、誰出工出料的原則,鼓勵民間興修水利,政府進行督導和協調。各路還專門設定“常平官”,負責推進興修水利工程。
農田水利法是擴大生產之舉,符合“民不加賦而國用饒”的方向。這項新政一經推行,很快收到明顯成效。頒行後的七年裡,全國興修水利工程一萬多處,受益農田三十六萬多頃。水利發展推動了荒地開墾,僅元豐元年至元豐五年,大名等十五州府開墾河灘地七千頃。
二、募役法
民眾除了憂愁吃穿這些基本的生活需求,還苦於徭役。民間傳說孟姜女的丈夫服役被秦王朝拉去修長城,累死在城牆之內。孟姜女千里尋夫,在長城腳下哭了三天三夜,長城崩塌,孟姜女終於找到了丈夫的屍骨。這裡孟姜女的丈夫就是被徭役迫害而死,他服的是徭役的一種——勞役,即無償參加政府組織的勞動。除此之外,還有兵役,即無償充軍打仗,花木蘭的傳說就是服兵役,杜甫“車轔轔,馬蕭蕭,行人弓箭各在腰。耶孃妻子走相送,塵埃不見咸陽橋。牽衣頓足攔道哭,哭聲直上幹雲霄”,詩句描繪的是戰爭時期男子被拉壯丁服兵役的場景。無論勞役還是兵役,既有性命之憂,又耽擱農業生產,老百姓避之不及,然而又躲之不能,深受其害。
宋朝的徭役主要有地方上修路、治水、造橋、建官衙、築樓臺等,以及充當捕盜的弓手、壯丁,還有傳達敕令文書的跑腿的勞務,甚至州縣的雜務。官府將民戶分為九等,依家資財產情況逐級降等。第一等戶為里正,相當於村長;第二等戶為戶長,相當於村組長;最窮的為第九等。為了照顧貧困戶生活,規定下五等無須服役,官員家庭也無須服役。這種服役方式叫“差役法”。宋朝史籍中又多次提到五等戶的分類法,譬如五等丁產簿就是納稅戶籍冊,農戶根據財產分為五等,稅負各不相同。五等戶由九等戶演變而來,九等戶中有田產收入的叫主戶,對應上四等,沒有田產收入的佃農叫客戶,對應下五等。客戶即下五等戶無須承擔稅負徭役,因此只需按五等計算。
宋初與民休息,各種勞務比較少,徭役不重,民眾意見不大。隨著“三冗”問題爆發,官府勞務更多地依賴義務工,百姓的徭役也與日俱增,民怨漸起,改革呼聲越來越高。
熙寧二年(1069)十二月,條例司公佈“免役法”條目,又稱“募役法”“僱役法”。為穩妥起見,派人到各地徵求意見。先在開封府榜示一個月,於熙寧四年十月正式頒佈實施。募役法的核心內容是:官府不再強制攤牌服役,按民戶的等級徵收錢款,用徵收的錢款僱人服役,即變無償服役為有償服役,交錢免役。按照募役法規定,一等戶若不服勞役,交錢最多,二等戶次之,四等以下可免交役錢。
募役法花錢買服務,百姓可以各取所需,有錢的免除勞役,沒錢的還可以透過有償服役掙錢,這是一種市場化的操作方式,無疑是一種進步。募役法規定過去無須服役的官戶、僧道也要交一定數額的“助役錢”,體現社會公平公正。但是,官府變差役為募役,決不是憑空為老百姓做好事,而是透過免役錢,在一交一僱之間賺取差價,增加收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免役法變相地加重了農村中上等戶即有錢人的負擔,這就是王安石所謂的“抑兼併”,不是劫富濟民,而是劫富濟國。
具體實行中,看似完美的募役法卻給平民帶來痛苦和困擾,地方官府為了完成免役錢的徵收,將很多四等農戶劃入三等,這些貧困農戶為了交免役錢甚至變賣家產、拆賣房屋,這是頒行者始料不及的。
三、方田均稅法
改革了徭役制度,賦稅的不合理問題就凸顯出來了。古代稅負制度一般有依據田畝徵收和按人口徵收兩種,當然也可以二者混徵。宋朝按土地徵稅,這無疑是比較合理的一種徵收方式,不過由於土地處於不斷兼併、變更當中,很多大戶隱瞞田畝,逃避稅收。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熙寧五年(1072)八月,“方田均稅法”正式實施。“方田”即每年九月由縣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壤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在方田的基礎上,確定每戶繳稅數目。
方田均稅法損豪強而利國家,乃善法。不過阻力也可想而知,儘管花費了很大氣力,卻始終未能在全國普遍推開。
四、市易法
農業改革從最基礎的農田水利到保障生產,從徭役到賦稅,可謂全面開花。商業改革也不甘落後,均輸法主要依賴交通物流,熙寧五年的市易法則直接將手伸向了終端市場。
古漢語中,“市”指交易場所,“易”指買賣行為。“市易法”的字面意思就是政府開設市場,進行交易活動。宋朝官辦市場主要在邊關,專門從事與鄰國的貨物交換,稱榷場。榷場內有官營貿易,也有私營貿易,不過私營貿易管理要比內地嚴格,須有關引這樣一些准許證。宋朝榷場主要建在宋遼邊境雄州、霸州、安肅軍、廣信軍等地,自澶淵之盟後基本沒有中斷。與西夏的榷場則時斷時續,榷場的興與衰反映了時局的戰與和。
熙寧年間的市易法與榷場有本質區別,它不是為了與鄰國互通有無,純粹是經濟行為。熙寧三年二月,王韶在西北拓邊,但是錢糧不濟,朝廷變法伊始,也無法給予充足的資金保障。王韶動了腦子,決定自籌資金,就上奏向朝廷要政策:“渭源到秦州一帶,有廢置的良田上萬頃,無人耕種。請允許設定市易司,開辦交易市場,賺取的商業利潤用於開墾農田。”王安石支援王韶,宋神宗便準了他的奏議。王韶的同僚、知秦州李師中揭發說:“王韶的目的是侵佔弓箭手的田地。”朝廷派人前去調查,哪裡有廢置的良田萬頃!廢置田地只有可憐的一頃,後來還找到了主人。儘管如此,在王安石庇護下,王韶不降反升,市易法也在邊境順利實施。由此可見,王韶開辦市場的目的不是要開墾荒田,而是要籌措戰爭資金。
熙寧五年(1072)三月,王安石正式頒佈市易法,在汴京實施。朝廷拿出一百八十多萬緡錢作為成本,在京城設立提舉市易務,後改名市易司。市易司的職責是低進高拋,美其名曰平抑物價。當時有人進言說,京師百貨價格波動,有時高有時低,富人商賈趁機牟利,物價越低越拋售,造成滯銷,物價高時反而惜售,老百姓買不起,因此請求政府幹預,賤買貴賣,保持物價平穩。這種建議顯然只是一種託詞,為實行市易法找個由頭。市易司成立後,“凡貨之可市”,並且“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由此可見,市易司本質上相當於一個供銷公司,同時兼營批發,把貨物賒欠給小商小販,到時候成本利息一起回收,將交易與信貸融為一體。後來市易司又推廣到各州。
若把均輸法與市易法結合起來,官府形成了完整的商業產業鏈,在宋代能夠達到這樣的商業水平,確實是非常先進的制度設計。但是,按現代經濟學原理,政府這樣微觀干預市場是不科學的,也難以成功。在缺乏現代企業管理機制的情況下,政府直接經商辦企業大多負債虧損。不過,在短時間內,這種新穎的商業手段確實為朝廷聚集了財富,畢竟商業和金融是最賺錢的行業。《宋史·食貨下八》記載,熙寧九年中書省奏“市易息錢並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從這句話可以推測,市易司靠壟斷市場、盤剝小商戶、收取商業稅賺取不少錢財。
市易法造成政府職能錯位、市場混亂,理所當然地受到抨擊。在諸多新法中,青苗法和市易法是被詬病最多的兩部法規。
古代民眾遭受繁重的盤剝,有些是今人難以想象的。官府不事生產,不直接創造財富,各項用度按理應來源於稅金。但汴京商業發達,宋初形成一項制度,京城皇宮和官衙所有物資都由商戶無償供應。這是一種赤裸裸的盤剝,但以國家機器為後盾,商戶敢怒不敢言,久霸為業,時間長了也就習慣了。熙寧六年八月,王安石推行“免行法”,行即商行、商戶,字面意思是不再向商戶徵收物資,實際上將物資摺合成現錢,仍然由商戶承擔,稱為“免行錢”。官府收取免行錢後自行購買物資,當然會到市易司購買,對於官府來說雙倍利好,小商戶損失也不大。不過,徵收物資時經手人可能會趁機侵佔一些,這些人沒了好處就找各種理由反對新法。這些人來自宮中和官衙,他們人數不多,能量不小。
王安石變法宣言“民不加賦而國用饒”,主要體現在涉農和涉商領域,這也是變法成敗的關鍵。察王安石變法思路,繼承於桑弘羊改革,一言以蔽之:國家參與商業活動,比如均輸法移植了桑弘羊的均輸法,市易法脫胎於桑弘羊的平準法。但在農業社會里,國家經濟只適用於壟斷行業,如鹽、鐵、酒等,這些物品來源單一、需求穩定,政府容易控制。當國家深度、廣泛參與到經濟活動中,以古代落後的管理手段,肯定力不從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和新的矛盾。尤其政府已經涉足到具體的金融活動中,而中世紀缺乏金融經濟生長的土壤,一開始就埋下了失敗的禍根。
圖書詳情
郭瑞祥 | 59.80元 | ISBN:978-7-51439129-9
本書從仁宗立嗣寫起,到元祐更化結束,以時間為軸,以觀點為骨,以史實為肉,再現熙寧變法、元豐改制、元祐更化等重大歷史事件的風譎雲詭,揭示大宋文官從不同到不容的嬗變,大宋政治從中央集權向帝王專制的過渡,社會思潮從開放包容向內斂保守的轉變。這為讀者深刻理解宋朝政治生態,王安石、司馬光等士大夫精神格局乃至整個皇權社會的政治特質及走向提供了充沛的史實和思考的維度。以大歷史的視角對國家治理模式、人才選拔機制、時代命運中的人性選擇等內容,也提出了自己的洞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