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力宏離婚風波引發了不少人關於婚姻的討論。不少人唏噓,再風光的婚姻,走到離婚時也只剩爭奪財產的鬧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放棄了財產分割後今天我們就將關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話題。
小錢和小艾結婚後,因為兩人都沒有工作,一直靠小錢的父母接濟度日,生活較為窘迫。幾年後,小錢的父母相繼去世,小錢繼承了父母留下的6套房產,與妻子過起了包租公、包租婆的日子,小家庭的生活一日好過一日。但好景不長,生活的無憂無慮讓小錢染上了酗酒的惡習,酒後經常因家庭瑣事或無緣無故對妻子小艾破口大罵甚至拳腳相加。
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面對丈夫無休止的打罵,心力憔悴的小艾為了年幼的女兒一忍再忍,終於有一天她決定反抗了。面對小錢的拳打腳踢,小艾提出離婚。小錢威脅小艾離婚只能淨身出戶,小艾為了擺脫這段婚姻,答應了小錢的所有要求,放棄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權,在離婚協議書上籤了字。第二天,酒醒後的小錢反悔了,不同意離婚,他苦苦哀求小艾,並撕掉了離婚協議。
不堪忍受丈夫百般糾纏的小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小錢的婚姻關係。按照法律規定,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夫妻雙方任意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直接判離的機率很小,而在此提起離婚訴訟需要經過6個月的冷靜期。
小艾深知共同生活十餘年的丈夫愛財如命的秉性,如果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求,小錢一定不會同意離婚,她很有可能將繼續忍受6個月甚至更長的煉獄般的生活。一番思量後,小艾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決定不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法官向小艾確認是否要在本庭提出離婚的同時主張分割小艾與小錢的夫妻共同財產時,小艾表示,自己這次只想離婚,至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小錢在婚後繼承他父母的房屋,現在小艾暫時不要求分割。不過,小錢卻認為,在婚後繼承父母的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下,小艾與小錢順利解除了婚姻關係,因小錢主張孩子撫養權,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小錢,小艾每月支付女兒的撫養費。拿到離婚判決後,沒有經濟來源的小艾,為了能夠按時給女兒撫養費,又向法院提起了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要求分割6套房產。
小艾表示,自己和小錢離婚前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雖然離婚時沒有主張進行分割,但自己並沒有放棄分割的權利。
小錢提出,小艾提出離婚的時候,已經明確說過淨身出戶,雙方還簽了協議。小艾承認自己當時是說了淨身出戶,也在離婚協議上籤了字,但是小錢反悔不同意離婚,還撕毀了協議,因此那份協議是無效的,自己有權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雖然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女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表明放棄共有財產的分割,但是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並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男方又撕毀了離婚協議,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可以認定離婚協議中財產約定部分無效。因此,法院最終支援了小艾的訴求,對6處房產依法進行了分割,小艾得到了其中的3處房產。
解讀嘉賓
小錢繼承的6套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錢的父母的去世時間正好發生在小錢與小艾婚後,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依據此條規定小錢繼承的遺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艾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婚後繼承的遺產是否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所繼承的財產並非全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小錢的父母在去世前有書寫遺囑,且明確寫明:由小錢一人繼承,所繼承財產歸小錢個人所有,不屬於小錢與小艾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一份遺囑就可規避所繼承財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簽訂離婚協議後,沒辦理離婚登記。協議中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案就是典型的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一方不同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此時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堅決離婚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雙方均同意按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據此進行分割,但往往簽訂離婚協議後一方反悔後進入訴訟程式的離婚案件,至少有一方不同意按原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按原離婚協議內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便會認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無效。
可否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暫不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均同意不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可僅就是否解除婚姻關係進行審理,在本案中,法官詢問了小艾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小艾明確有夫妻共同財產,但暫不請求分割,而小錢認為小艾所述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本案法院僅就是否解除婚姻關係進行審理。
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後,另一方可否就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部分請求分割?
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後,如發現另一方有隱匿的夫妻共同財產,或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以另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就未分割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財產未在離婚時分割人原因是由於一方隱匿財產,隱匿一方應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明確放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又起訴請求分割已放棄財產,這種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如小艾在庭審時明確表達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但願意放棄財產,法院據此判決或調解離婚後,小艾再提起分割已放棄財產,法院便會駁回小艾的訴訟請求,原因為:解除婚姻關係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具有整體性屬於一攬子協議,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包含了雙方對財產、撫養權的讓步,不允許任何一方隨意變更。
如何規避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而導致財產分割方案無法實現的情況?
以本案為例,小錢如果不那麼愛財,且在與小艾協議離婚時,同意將部分財產分給小艾且簽訂離婚協議,此時為避免小錢反悔,小艾可與小錢再簽訂一份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協議內容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一致,明確約定財產歸屬,此協議一但簽訂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小錢反悔,小艾訴至法院,法院可依據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出臺後,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哪一個更快捷?
雙方如果能夠友好協商解除婚姻關係,選擇訴訟離婚更為快捷,關於離婚案件法院會設定先行調解程式,調解不成才會正式進入訴訟程式,從立案之日起30天內法院會派調解員為雙方調解,此時法院會依據雙方約定的好的內容為雙方出具調解書,雙方自起訴到解除婚姻關係最多需要30天的時間。
但如果是協議離婚,因《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條規定的冷靜期可能會導致領證時間過久一方反悔,另一面會導致雙方離婚時間延長,所以如果雙方能夠友好協商解除婚姻關係,想盡快解除婚姻關係就可選擇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全職照顧家庭,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是否會有所傾斜?
民法典確立了家務補償請求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夫妻一方投入家務勞動較多的,離婚時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還可以要求獲得額外的家務勞動補償。
對於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其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的影響。
當不當全職太太/爸爸完全,是個人基於婚姻、家庭、職場綜合判斷後的選擇,我們應當尊重。對於全職太太/爸爸,從風險防範的角度,應當注意:第一是注意家務付出證據的收集,照料老人、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相關家務勞動證明;第二是注意留存對方過錯的證據,包括出軌、轉移財產、家暴;第三是注意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家務補償、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編輯:蓋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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