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莉華,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未明確釐清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釋義一書中對該問題進行了闡釋。
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破壞耕地違法行為處罰中的職責分工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作出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地方普遍反映對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如何劃分行政處罰權不明確,極易導致兩個部門都處罰或者都不處罰,給土地執法帶來困擾。
筆者認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訊溝通和執法協作,以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為標準,對兩部門的執法職責進行大體的劃分,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側重於耕地數量的保護和監管,對違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等違法行為,主要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對於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主要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兩個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資訊共享,不得推諉扯皮,也不得對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破壞耕地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並處罰款的數額標準兩個部門要大體一致,不能畸輕畸重,一個部門一個標準。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來進行,給予當事人必要的陳訴申辯權。
對於數額較大的罰款,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對舉行聽證。聽證應對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遵循法定程式。
同時,新的《行政處罰法》還對當事人繳納罰款的方式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規定,明確: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為了解決將罰款作為行政機關創收手段的問題,《行政處罰法》還明確: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透過電子支付系統 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自接上繳國庫。
來源:魯法行談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