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可能認為農村拆遷時外嫁女不能享受拆遷安置待遇。錯誤認識的思想基礎在於,重男輕女的觀念;錯誤認識的法律根源在於,混同了宅基地的屬性,以及適用的法律。農村住宅屬於家庭共同財產,農村住宅所有權與戶口沒有關係。
不動產所有權與戶口沒有關係
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為所有權人,但有兩種例外情形:第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沒有書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製(即,所謂的AA制),不動產即便登記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二,農村住宅屬於家庭共同財產。
農村住宅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其合理的根據為宅基地申請以“戶”為單位。多數人理解農村住宅歸建造人所有,或者登記的權利人個人所有,沒有理解到《民法典》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等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規定,而不適用《民法典》。
不動產的重置成本通常不高,主要價值在於不動產所在的區位,例如,城鎮中的學區房價值高於其他地區等。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可以與使用權分離,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其效力不涉及抵押權設立後建造的不動產,其原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適用《民法典》。
農村住宅拆遷安置的成本主要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農村住宅拆遷實踐,農村村民通常不能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補償。農村村民“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含義為,宅基地申請時的“一戶”,不包括該分離出來的“新戶”;外嫁女倘若在宅基地申請時已出生,其對宅基地為共有關係。
民法理論上對家庭共有財產有兩種觀點,第一,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近親屬,無論其是否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作出過貢獻,都應當視為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第二,只有對家庭財產的形成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在司法實踐中,多數司法人員沒有從我國固有民族習慣和現實家庭的社會職能分析,一般以登記的權利人為其所有人;更沒有注意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住宅的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規定,也以登記的權利人為其所有人。司法實踐的不少裁判不利於家庭關係穩定,更談不上促進家庭和睦團結。
可以肯定認為,不動產所有權與戶口沒有關係,例如,親屬之間為了方便就學、就業等將戶口遷移至其他不動產的住址上,該親屬不享有不動產的所有權;同樣的理由,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將戶口遷出,其也不喪失不動產的所有權。外嫁女戶口是否在孃家,不影響對農村宅基地及住宅的共有關係。
轉變後嗣觀念
從西周以來,傳統婚姻有兩個重要目的,第一,“上以事宗廟(表現為祭祖);第二,下以利後嗣(強調生子)”。締結婚姻的目的形成了重男輕女的觀念,例如,農村地區目前仍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說法;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拆遷分配時顯得尤其明顯,且以村民決議的方式作出決定,國家不得不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是人類社會的另一半,人人平等包括男女平等;歧視婦女相當於“看不起”自己的母親和姐妹。社會分工不同,男子能做的事情,女子也能做,有些事情不能相互代替,例如,生兒育女等。從人類的發展史上看,氏族社會,人類並不因性別不同相互歧視,例如,母系社會並沒有歧視男子,父系社會也同樣如此;私有制的產生,男女平等的觀念受到挑戰。
我國傳統法律也不是僅以男子獨享繼承權。例如,宋代法律在繼承關係上,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繼子與戶絕之女均享有繼承權,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只有外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新中國成立後,法律保障男女平等,例如,男女在各盡所能的前提下同工同酬,但實踐中通常忽略“各盡所能”。法律針對傳統觀念對婦女權益作出了特別保護,例如,《繼承法》規定了男女平等的繼承權,但人們可以透過遺囑否認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完全落實,社會可能需要轉變後嗣觀念,即,女子與男子有同等地位。
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權的情形
《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堅持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農村土地承包權利的同時,規定了發包方唯一“強行”承包土地收回權,即,本法第三十一條的情形,在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強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也需滿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前提條件。因此,農村婦女即便嫁往城鎮,也享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以及拆遷時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獲得分配沒有實際關係,但外嫁女在新居住地已享受拆遷分配,或者安置的例外,例如,外嫁女在新居住地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宅基地等。拆遷實踐中,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排斥”外嫁婦女的分配權。
外嫁女戶口在孃家是否有分房的權利,討論前提為外嫁女在原居住地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責任地,其有權選擇以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享受分配權;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分配宅基地的,其有權分房,已取得宅基地的,通常不能分房。外嫁女倘若是獨生女,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責任地,其有權選擇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享受應有的權利,至於住宅分配可透過繼承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