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留言諮詢:
在每天學點法律知識此前推文的留言中,有讀者認為行政處罰會影響考公務員,理由是“政審單位會用第五條把人給刷下來”,即《公務員法》中規定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也有讀者認為,“這要區分因故意或過失而受到行政處罰,例如嫖娼被抓或開車違章而被行政處罰,性質是不一樣的。”
由於行政處罰討論範圍較大,今天我們來討論“行政拘留”這一限定:
行政拘留影響考公務員嗎?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與行政拘留相關的一個常見問題是“行政拘留是否會留案底?”
之前我們普及過相關知識,根據兩高三部印發的《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會在公安機關長期儲存,並且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這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僱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可能會造成不利影響。
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錄取為公務員。至於受過治安管理處罰,被行政拘留的人能否錄取為公務員,還要看招考單位及職位的具體要求,以及政審要求。
比如,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 第八條規定,“考察物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七)曾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也就是說,因前述原因被行政拘留過的人,基本上不能被錄用為人民警察。從正面來考慮這一規定也合情合理,在法治社會,作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百姓安全的公職人員,應當做到遵紀守法。如果讓一個曾經結夥鬥毆、坑蒙拐騙的人加入光榮的人民警察隊伍,一定程度上來說難以服眾,也會讓當地的老百姓沒有安全感。
如果已經是公務員了,其在任職期間被行政拘留,還能繼續當公務員嗎?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十八種行為,其中包含了治安違法行為。此外,“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公務員因違法被行政拘留的,視情節或受到相應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及《公務員辭退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從前述規定來看,行政拘留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因此若一名公務員被行政拘留顯然屬於“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的情形,如果滿足“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是可以被辭退公務員的。實踐中,涉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因此,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學法守法,對於想考公務員的人來說,更要遵紀守法。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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