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項規則可能帶來持續監管的各種挑戰和壓力,所獲得的收益只是幫助普通使用者省去手指的一個動作。從成本收益的角度而言,可能並不划算
文|鄧峰
編輯|朱弢
相關部門近期要求各網際網路平臺“解除遮蔽網址連結”。雖然正式的政策檔案尚未披露,但就已有資訊來看,“解除遮蔽網址連結”有三個標準,“不得改變表現形式”“可直接開啟網頁”“不附加額外步驟”。
這一要求實際上針對的是App對外部連結不相容的現象。雖然所謂“遮蔽網址連結”的情形在各個平臺都或多或少存在,但人們普遍認為,擁有超過12億使用者的微信是這項新規的最大受影響者。
基於微信使用者的廣泛性,幾乎每個網購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在微信中分享淘寶連結時,會顯示為一些中英文混雜的“淘口令”,必須複製它,再離開微信用淘寶App開啟,才能出現實際的分享頁面。抖音在向微信分享連結時,也存在同樣的情況。
對普通使用者來說,多了這樣一個步驟,的確讓人覺得有些不便。不僅如此,隨著中央對加強反壟斷作出要求,也出現一些平臺的訴求。過去幾年,位元組跳動就曾就微信遮蔽抖音連結,多次發起針對騰訊的訴訟,但都沒有結果。
當監管者明確要求平臺解除遮蔽網址連結,其用意無疑是好的,試圖去解決當前一些網路平臺“畫地為牢、佔山為王”的行為,從而推進網路的互聯互通。但是,可能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這樣的監管要求可能會和其他規則產生衝突,比如,會給當下強調的反壟斷執法帶來麻煩。
可能給反壟斷執法帶來困難
首先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是一個極其精細、專業的領域,監管也應當如此,正因此,用某些“一刀切”的方式去解決問題,即使具有良好動機,也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
先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點。
2000年的時候,Intel擁有全球計算機CPU市場83%的份額,AMD大概擁有12%左右,剩下5%左右由蘋果佔有。Intel在向下遊銷售的時候,要求宏碁、戴爾、惠普、聯想、NEC、MSH等各大PC廠商採購全部或絕大部分X86處理器時選用Intel的產品,如果採購比例達到一定額度——通常是90%或95%以上,則在年終結算的時候可以獲得返利。這種做法是商業世界中常用的競爭手段,它還有一個專門的名字,叫忠誠折扣。
對於Intel的這種做法, AMD認為其賄賂PC廠商、排擠AMD產品、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從而在全球尋求法律救濟。此後,日本、韓國、歐盟和美國分別對Intel進行了處罰,最為人所知的是,歐盟對Intel作出10.6億歐元(約14.5億美元)罰款,是其 2008年營業額的4.15%。
這起案件引發了反壟斷學界的高度關注和激烈爭論,對於忠誠折扣在什麼情況下,會起到排擠競爭對手的效果,各方存在著極大分歧。
為了解決分歧,密歇根大學法學教授丹尼爾‧科雷恩(Daneil Crane)提出了“市場份額理論”。按照這一理論,Intel不是擁有83%的市場份額嗎?那麼只要Intel和下游廠商的忠誠折扣合同之中,約定的採購市場份額不超過83%,那麼就可以認定是合法的,因為沒有產生排擠對手的效果,是防守而不是進攻;但如果超過了83%,那麼就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是一種進攻性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所謂的“市場份額理論”簡單易懂好操作,因此容易得到執法者的青睞,但實際是一個“餿主意”。
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這個理論把一個宏觀的市場問題轉換成了對具體合同條款正當性的評判,同時按照現有的市場份額去判斷一種行為是否合法,相當於固化了現有各方的市場份額。這意味著,對追趕者AMD來說,也只能遵守這個固定的市場份額去實施忠誠折扣。但是,市場份額並不是任何人可以擁有的,市場和競爭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次,如果固定了市場份額的“產權結構”,那麼就會形成Intel與AMD,乃至後來的其他寡頭競爭者之間的合謀,而對後者的反壟斷執法更加困難,因為難以發現、證明和判斷。
所以,這個“餿主意” 遭到了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教授赫伯特·霍文坎普(Herbert Hovenkamp)等反壟斷權威學者的反對。得出“餿主意”的主要原因,在於對企業行為的複雜性認識不足,或者說,只考慮了問題,沒考慮執法手段的侷限性。儘管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開始的時候認可“市場份額理論”,但是後來改了主意,該案最終以FTC和Intel達成和解結案。
要求解除遮蔽網址連結,以實現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和科雷恩的思路是一樣的,首先會遇到固化市場結構和份額的問題。如果要求落地,市場的新進者、後進者會要求領先者開放連結共享,表面上看,這是對新進者或者後進者有利,因為可以借力領先者的平臺獲得發展機會。但未來實現互聯互通之後,是現在市場份額更少的競爭者更能借助市場份額更多的競爭者的“流量”,獲取更多的市場份額,還是市場份額更多的競爭者取得了市場份額更少的競爭者的“內容”,從而獲得更多市場份額?這是需要實證資料才能知道的情況,但大機率會固化現有競爭者的市場優勢地位。
平臺經濟競爭的核心是爭奪消費者的時間,而時間總是有限的,在互聯互通之後,已經取得優勢地位的平臺接入了其他競爭者或者上游廠商的連結,那麼消費者去下載其他App的意願就會降低。這樣一來,已經取得優勢地位的App會變成平臺中的“超級平臺”。
事實上,有幾個領先者已經有成為“超級平臺”的趨勢,比如微信、支付寶等,大量的功能被整合在一個App之上,這意味著,它們已經能基本滿足人們的大多數需求。如果未來實現互聯互通,很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現有市場份額領先的App會繼續維持,甚至加強它們的優勢地位,成為真正的“超級平臺”,其他的後來者很難透過產品差異化策略,對“超級平臺”們構成挑戰。
需要承認的是,互聯互通可能在短時間內有利於競爭,比如,一些App可以藉助於這一政策進入流量大的平臺推廣自己,形成“搭便車”效應。但一種更大的可能是,兩個App互聯互通之後,如果提供相同的產品,佔據優勢的App就會吸收所有的流量,而劣勢一方可能逐步減少新使用者的下載和註冊,乃至退出,成為前者一個具體分支、分部乃至產品。這樣一來,兩者原有的競爭關係,就轉變成為上下游關係,有可能形成反壟斷法上的更頭疼的“共謀”。
從這個角度而言,解除遮蔽網址連結不僅僅會改變競爭關係,而且將產生新的競爭問題。如果站在反壟斷法的立場上,解除遮蔽網址連結後,如果出現新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那麼不僅僅要審查橫向關係,還要進入最困難的縱向關係審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一政策會造成反壟斷執法的巨大困難。比如,互聯互通後,如果在支付寶上使用了微信支付,各自的市場份額究竟怎麼計算?
解決不了價格問題
電子商務、短影片和即時通訊有重疊的功能,但畢竟屬性不同,歸於不同的市場,產品之間存在著互補性。
淘寶、抖音的連結能否相互相容,本只是具有爭議而已,而現在將之稱為遮蔽,在我看來是加重了“罪過”。人們往往把“遮蔽網址連結”和諸如“瀏覽器挾持”等行為聯絡在一起,但是兩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後者包括篡改IP地址、強制跳轉等行為,威脅的是相對底層的網路通訊“基礎設施”。即便是按照現在的界定,前者也無非是“對特定的產品或服務網址連結附加額外的操作步驟,要求使用者手動複製連線後轉至系統瀏覽器開啟”,其實不能算是“遮蔽”,頂多算是“不相容”。
我認為,其實並不存在真實的、永遠的遮蔽,商業活動中存在的很多障礙,無非是價格和收費的問題。具體到這幾個頭部網際網路企業的爭吵,只是因為收費標準沒談攏。
前些日子,澳大利亞新聞機構聯合起來抵制谷歌,谷歌則“躺平”甚至“以抵制還抵制”。雙方為什麼會起糾紛?就是因為價格分歧。谷歌分配10%的廣告費給內容提供商,新聞機構們覺得太低,最後經過鬥爭,谷歌提高了一些分成比例,最後雙方和解了事。
現在中國網際網路企業中的這種“不相容”的情況也類似。如前所述,微信中直接開啟淘寶或者抖音連結,並不一定會損害微信的市場地位,但肯定會影響到它的收費和盈利。
平臺的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是“賣流量”,而“流量”的價格在一定時期內是得到市場認可的。但是,頭部企業之間的流量價格並沒那麼容易達成一致,因為他們都是流量大戶,必須考慮未來的預期。在價格沒談擾時,實際它們並不敢真正的“遮蔽”對方,而只敢是“不相容”而已。
基於流量市場的客觀存在,強制要求解除遮蔽網址連結後,臨管者和市場主體都可能面臨一系列選擇題:“互聯互通”是免費的,還是收費的?如果是收費的,那麼需要限制價格,還是不限制價格?
第一種選擇是,此後互聯互通產生的“流量”一概免費。如果是這樣,那平臺一個很重要的收入來源消失了,這明顯不利於數字經濟的發展。同時會形成監管悖論:要求某個App變成了免費的公共產品,但是因為沒有收益,這個公共產品會萎縮甚至消失。要知道,公共產品要想持續供給,也是需要收費的。
第二種選擇是,在解除遮蔽網址連結之後允許收費,那麼監管者會再面臨選擇:要不要限制價格?我們可以把設定義務,但不限制價格,稱之為“弱監管模式”;設定義務,又限制價格,稱之為“強監管模式”。
先看“弱監管模式”。現在之所以沒有實現互聯互通,主要是價格沒有談攏,如果未來強制互通後,確實可能對價格談判有所推動,但如果還是談不攏呢?另外,互聯互通要不要把價格作為例外條件呢?類似不交水電費達到一定時間,那麼就可以停水停電。
如果是“強監管模式”,也就是限制價格,強制交易,那麼就得設計收費管制,但是如何實際操作呢?
平臺提供了流量,現在市場已經很精確,每發展一個客戶的“有效流量”,都有明確的市場價格。存在這個市場價格的前提就是,每個企業有權拒絕直接開啟連結,有權按照自己App的規則改變連結的顯示方式。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了,監管部門建立價格標準的依據是什麼呢?
要知道,公共產品之所以能夠進行價格管制,是因為它們初期的投入比較大,大多數屬於有形產品,如水電氣道路等,並且產品相對穩定(比如道路的使用壽命至少有20年),因此過去100多年來各國都是採用了“成本+合理收益”作為定價標準。
而當下平臺經濟的成本變動更多是與人力、資本、演算法等聯絡在一起,商業策略和產品演化速度太快,對它們設定價格管制系統,會給監管部門以及相關的經濟法律制度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總而言之,現在平臺之間的不相容,本質上是一個市場價格的問題。採用強制手段要求互聯互通,就勢必涉及價格監管。就此而言,價格監管和反壟監管實際上是一種“二選一”,要麼管價格,要麼反壟斷,這個邏輯在現行的價格法中也是如此體現。
而一旦平臺們接受了價格管制,就勢必要保證它們“超級門戶”的市場地位,這意味其不應受到反壟斷規制。如果理解了這個經濟法上的基本原理,再來看現在的互聯互通政策就知道,要麼這個監管政策沒有考慮競爭法問題,要麼未來是要排除競爭法問題。
可能造成責任邊界不清
強制解除遮蔽網址連結,不僅在經濟法上考慮不足,也沒考慮到更多法律上的銜接問題。
要求一個App對另外一個App的連結是直接、透明、完整的,就會產生責任邊界的問題。比如,在微信中打開了淘寶的連結,並完成了交易,如果出現了產品責任問題怎麼辦?是微信的責任,還是淘寶的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這一法律規定,萬一在微信裡面打開了淘寶的連結後,出現了產品責任問題,出現了法律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的情形,那麼每個主體可以或者應該在事前採取什麼措施?按照互聯互通的要求,好像什麼都不能做,因為相互連結必須是直接、透明、完整的。那麼在《電子商務法》下如何界定微信與淘寶的關係?算不算是平臺和經營者的關係?
即使撇開《電子商務法》,不將微信和淘寶看成是平臺和經營者的關係,就相當於微信辦了一個展銷會,淘寶在微信這個展銷會上賣產品,這時候應當轉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展銷會規則,如果這樣,一旦互聯互通後出現了產品、服務糾紛,幾乎可以斷定相關主體要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基本的法學和經濟學原理,如果存在著說不清楚的連帶責任,必然會出現因為害怕事後的“殃及池魚”,而出現事前的“權力”爭奪,要麼設定收費門檻,要麼設定非收費的門檻。此外,如果形成連帶責任,相關責任人應當有能力相互監督、制約、限制,否則就會形成團伙、團隊或者合夥式的共謀,而這種情況對競爭和監管而言,是最糟糕的激勵。
因此,從法律上、規範上、名義上要求平臺網路互聯互通,不應當排斥他人,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具體到操作內容和細節上,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如果一項規則會帶來更多問題,而且可能與其他領域的規則產生衝突,需要更加慎謹。
其實,不是所有的糾紛、麻煩都需要上升到監管和法律層面。比如,美國法院也會在一些案件中,直接表示這個案子僅僅是私人事務,不構成法律問題,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如此。
所以,遮蔽網址連結這一類事務,不是說不能管,只是管起來太費勁,付出的成本也太高,是非標準又不清晰,監管直接介入,可能效果並不好。
作者為北京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