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山網
新疆大學法學院 王青松
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等勞動立法理應平等保護所有在美國工作的勞動者,但這些立法卻有意無意地為強迫勞動提供了便利,使對部分群體的盤剝“合法”了。
一、部分勞動者勞動者難以獲得加班費,甚至難以獲得最低標準的工資
FLSA免除了某些行業和工種的最低工資和加班費要求,最大的最低工資豁免群體是有小費的工人,同時FLSA也允許僱主向20歲以下的工人、學徒、某些殘疾工人、一些季節性工人、農場工人和家政人員等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薪水,其中僱主還可以免除支付農場工人和生活家政服務工人的加班費。由於FLSA的這些“規定”,美國全國有120萬工人僅被支付最低工資,甚至還有170萬工人的工資還低於最低工資。
二、分包合同不受《公平勞動標準法》的管轄,剝奪了工人獲得公平報酬的權利
在建築或清潔服務等分包率高的行業中,工人在確保工資和其他工作場所權利方面面臨的情況更嚴峻。聯邦和州的工資和工時法主要管理工人和僱主之間的關係。但為了規避責任,一些企業已經建立了分包和獨立承包的體系,試圖剝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而這恰是《公平勞動標準法》允許的,這樣一來,除非工人能夠證明發包公司是共同僱主,否則工人難以直接向發包公司主張勞動權益。
三、最低的處罰和監督不足的環境
儘管聯邦和州法律都要求對工人進行保護,但對不遵守規定的僱主的懲罰並不嚴格。美國負責勞動執法的機構也缺乏調查問題行業的可靠手段,一般來說,這些機構是反應性和投訴驅動的,而不是主動和獨立地進行調查,這樣,發現的問題可能是事實上存在問題的很小一部分。寬泛的自由裁量尺度使僱主只需要付出微小代價,卻可以從強迫工人勞動中獲利巨大,這導致強迫勞動的情況屢禁不止。
四、臨時簽證脅迫下,移民工人被“合法”壓榨
美國設立的所謂“客工”簽證方案,允許非公民移民在美國工作一段時間。簽證適用於選定的職業,例如技能、技術工作(H-1B簽證)、農業(H-2A簽證)和勞工(H-2B簽證)。根據該方案,非公民移民簽證完全由僱主申請、給予、持有和控制,只有獲取僱主代為申請的簽證,非公民移民才可以以合法身份在美國工作和居留,一旦員工離開該僱主的工作崗位,無論是因為他們辭職還是被解僱,該員工都將失去在美國的合法身份並面臨被驅逐出境的境遇。這樣一來,移民工人幾乎完全依附於僱主,變成“二等人”,即使工作內容與承諾的不相同,或者條件不同,僱主任意壓低工資或延長工作時間,工人們也不敢離開工作崗位。這可謂是精心策劃的一本萬利的“生意”,政府與資本家合謀壓榨移民工人的勞動價值,美利堅發展了,資本家富裕了,而移民工人成為強迫勞動的犧牲品。
五、對參加罷工人員進行強制勞動的懲罰
出於修復自身形象的需要,美國一直試圖加入《強迫勞動公約》。自其1991年簽署之後多次提交申請,然而在國際勞工大會(ILC)的第85、87、88、90、93、95、96、98、99、102、103、107屆會議,直至最近的2021年第109屆會議,經過多達13次的審議,國際勞動組織專家委員會依然未同意美國的加入。美國被拒絕的原因,恰恰是因為美國存在著大量的強迫勞動情形,對罷工人員的懲罰就是一例。《強迫勞動公約》第1條(d)規定,不得把強迫勞動作為對參加罷工的一種懲罰。美國的法律中卻還存在以強迫勞動作為懲罰罷工的手段。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委員會在其評議中指出,根據《北卡羅來納州總章程》第12條第95-98.1節,公職人員的罷工被宣佈為非法並違反國家公共政策。違反第12條的人可能會受到“社群懲罰”,並在第二次被定罪後被判入獄。委員會還注意到,實施社群懲罰可能包括分配到國家的社群服務工作計劃,並且所有身體健全的監獄囚犯都必須努力完成為其分配的所有工作任務。儘管美國政府聲稱他們從未以“社群懲罰”中的分配勞動來懲罰罷工的公職人員,也沒有把罷工的人員定罪入獄,僅僅是讓他們交罰金。
事實上,美國自己都認識到這樣的法律是將強迫勞動合法化,是違反公約的。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審議中,美國勞工聯合會和工業組織大會 (AFL-CIO) 作出過考察意見,根據該意見,第95—98.1和95—99節可能對公共部門工人產生寒蟬效應,類似的這種規定應該廢止或者修改。美國在立法上違反《強迫勞動公約》的最基本條款,違背國際勞工組織的最基本精神,卻口口聲聲說自己是“人權衛士”,可謂虛偽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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