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微博@蒲公英飛99
你好,我是楊穎。是西安的一名律師,執業11年了。
11年間做了許多的訴訟案件,承接了許多的法律顧問工作,現在也有了自己的團隊。
王力宏和他前妻李靚蕾的瓜,想必大家都已經吃飽了吧。
我這幾天確實忙到沒空吃瓜,不過這也是藉口,本質是我對這樣的瓜實在是不感興趣。
因為明星也是人,他們的離婚大戲和普通人的只是量級不同,套路基本上差不多,看得多了也就覺得沒什麼意思。
更重要的是,來來回回的寫得啥小作文,都沒我文章寫得好,不看!
但是大瓜不是你想不吃就能不吃的,我被好幾個朋友追著喂瓜,想不吃都不行。而他們喂瓜的動機也是出奇的一致,就是想看我寫一下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轉移財產的法律分析。
那我就藉著這個瓜來給大家分析下吧。
01
關於王力宏和李靚蕾的各種八卦,你們自行百度或者其它公眾號解決吧,我就看到一點,李靚蕾爆出她婚前被逼著簽訂了不平等的財產協議,婚後的車子房子都放在王力宏爸媽名下,財產轉移得很徹底。
那我們先來說說婚前財產協議的問題。
西方國家比較流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個當然和他們的文化有關,但是可能也和他們的法律制度有關。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個制度雖然我們國家也有,但是就算是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按照咱們國家的法律制度規定,婚前財產也是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的。
比如你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寫在自己的名下,就算沒有簽訂任何財產協議,到最後離婚的時候也是歸你所有的個人財產。
所以一定需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我理解大概是有些財產混雜不清,所以必須透過協議來明晰。
比如兩個人婚前長期同居,如果再一起合夥做生意,那這些利潤存款到底是誰的,就說不清了,更需要明確這筆錢的最終歸屬。
這種情況下,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還有所擔心的,可以去公證處把婚前財產協議進行一個公證,不過當然也要支付不菲的公證費。
從我一個暗戳戳的小心思來看,就是如果兩個人都清楚明白懂道理,那協商下籤個協議也不會傷感情,如果兩個人都抱著想要不清不楚,有將來離婚多分錢的小心思,那要簽訂這個協議的時候,矛盾就爆發了,最後可能婚都結不成也挺好的。
千萬不要忍著委屈簽了這個協議,這個協議本身只能明確離婚的時候那些財產是誰的不用去分,它對婚姻無法產生任何保障作用,因為婚姻最終是相處之道,不是怎麼分錢。
02
除了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的歸屬也是可以簽訂協議的。
《民法典》1065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大家也是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的,可以全部共同共有,可以部分共同共有,也可以歸各自所有,都由兩個人協商確定。
如果你不約定的話,法定的就是全部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這個法律概念簡單解釋下就是,你掙的每一分錢都有對方的一半,不存在“他是房子的主貸人,所以房子和我沒關係”的情況。
不管你們兩個人對外和第三人之間是什麼關係,雙方之間都是共有關係,老公的收入有老婆一半,老婆的收入也有老公一半。
說回這個協議,很多人覺得夫妻雙方把婚後財產約定得那麼清楚,各人的歸各人,那這還是什麼兩口子啊,所以大部分不接受。
但我依然覺得,它就是個協議,真正維繫婚姻的是兩個人的相處方式,不是說清楚就一定好,或者不說清楚就一定好。
很多人沒簽這個協議,最後也過不好。
我有個當事人是個女強人,她自己開公司,收入也相當不錯,而她老公也有自己的公司,這兩個人結婚前就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各人的收入歸各人所有,各人的開銷自己負擔。
婚後買房子的時候也說清楚了按照每個人出錢的比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就是不做區分,所有的財產都一人一半,按份共有就是按照比例共有,比如他們倆買的房子男方出了60%的錢,女方出了40%的錢,那最後房產證上寫清楚男方佔60%份額,女方佔40%份額,這就是按份共有。
孩子的花銷他們倆約定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是實際操作是兩個人都挺有錢的,所以花了就花了,也沒有什麼好計較的。
協議可以先簽訂一個模式,但是實際執行可以靠感情,如果最後較真說孩子的錢你沒花到一半,那一定不是協議的問題,因為協議本身不會算賬,最終算賬的還是人。
我這個女強人的當事人,因為老公事業發展方向變了,常年在外地工作,夫妻倆長期兩地分居,她坦誠地跟老公說自己想找別人照顧自己,也有人跟她示好,所以她希望離婚,各自追求自己的幸福。
她老公大概也受到了一些別的誘惑,所以就同意了,因為前面協議把財產約定得很清楚,所以不需要打官司離婚,也不需要互相耗費精力掰扯。
離婚時,雙方寫了個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怎麼承擔,就直接辦了手續,一別兩寬各自生歡去了。
我跟她開玩笑說,你這樣的當事人實在沒什麼意思,自己都解決了,不然離婚房子、車、存款、股權,這我得掙多少錢啊!
這兩個人我看到的不是協議傷害了他們的感情,而是他們很好地確定了自己的溝通相處方式,把協議用作工具,保護了自己在每個階段都有當時最好的感受。
03
而如果沒有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又很計較個人的財產是不是歸夫妻共同所有,那就只能像李靚蕾爆料的一樣,婚後進行財產隱匿和轉移了。
如果有一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和轉移,另外一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這裡不得不把財產進行一個簡單的分類,才能根據不同類別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這個簡單的區分方法就是看名字,會動的就是動產,不會動的就是不動產。
比如存款會來回轉,股票也不斷買賣,還有家電等等能夠搬來搬去的就是動產。而房子不會跑,它就是不動產。
車輛雖然能跑,但是車輛是採用的登記主義,就是必須登記,而且車輛歸誰所有是以車管所的登記為準,所以它是特殊的動產,參照不動產處理。
那房子車輛這樣的,婚後購買的只要在一方名下,就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不必非得寫上另外一方的名字。而且因為要登記,所以到離婚的時候也比較好查,只要去房管局和車管所看看有沒有就一清二楚了。
所以這種不動產的轉移隱匿方法通常也是把它登記在父母或者是其他親戚朋友名下,更有甚者直接寫在小三名下。
而動產的隱匿方法就更多種多樣了,比如存款轉給別人,金銀首飾直接放在別人那裡就可以了。
而面對所有的隱匿財產查明都是一個方法,那就是從收入下手。
因為如果他是做好了準備,誠心要隱匿,什麼時候開始、用什麼方法隱匿的,你很難發現,也不會想到直接要去查。
因為那個時候你的重心可能還在好好過日子上,再加上隱匿本身手段就隱蔽,所以從這個點下手就有點困難。
所以只能從收入下手,看收入和支出的配比是不是合理。
因為能夠結婚,大家肯定是瞭解彼此的職業的,對於收入也有一個大概的判斷,收入沒有明顯減少,但錢卻不見了,家庭共有財產沒有增加,就要想想發生了什麼。
把控收入,雙方都把收入公開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再就是即便他隱匿了財產,最後離婚的時候,收入也是一個重要的線索。
因為只要能夠證明他的工資或者公司的收入是多少,那他就要向法庭解釋,與收入間的差距去哪裡了。
如果沒法解釋清楚,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調查令,調查他名下的所有銀行、股票等賬戶,看錢去哪裡了。
比如發現有大額轉賬,是轉給房地產公司買房子的,那就可以查房子去了哪裡,如果房子是登記在父母或者其他人名下。他大概會抗辯說這個是自己送給父母的房子,算作贈與。
但是任何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都應該由夫妻雙方一起做決定,只要是另外一方不知道的,就可以要求撤銷,或者確定為他隱匿轉移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房產還是要分割的。
如果這個房產是轉移給小三了,那不但牽扯到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置權問題,因為還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所以返還的機率會更大。
車輛和存款、股票等等都是一樣的道理,只要發現是不合理的贈與,或者是他收了一個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做了一個假的買賣,都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這個大概就是中醫說的“頭痛醫腳”,與其聚焦在他為什麼隱匿、怎麼做的,然後自己查不清陷在無力感裡,越來越覺得挫敗,不如換個方向,看看他的收入是多少,什麼時候開始無法摸清他的收入的,什麼時候收入增加卻不見夫妻財產增加的。
那才能實現早發現、早治理、早解決,因為收入是源,隱匿是流,源清則流清,與其站在下游研究水為什麼幹了,不如去上游在水庫裡直接找水。
比如我有一個朋友,她老公在一家比較知名的科技公司,後來他升職了,升了好幾級。但是老公升職以後,他們的生活卻沒有什麼變化,老公自己沒有明顯的開銷,但是孩子的生活條件也沒提升,也不換房子。
她老公以前老抱怨自己過得不好,說同事還沒他努力,但是升職加薪以後日子過得特別好,可是老公現在自己升職了,公司效益還越來越好,家裡的日子卻還照舊。
她就起了疑心,跟老公的朋友打聽,也看他休息日都幹嘛了,最後發現老公迷上了一個十八線小影星,跟人家工作室簽了合同,把錢投去拍電影了。
後來她認為是老公單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說要起訴工作室撤銷合同什麼的,工作室嫌麻煩,就把錢退了一大部分給他們。
而我因為做律師十幾年了,天天看這些,所以我對婚姻裡隱匿財產和查清財產的看法是:太累了。
天天干這個掙不掙錢了?掙不掙錢了?還不如早早約定了財產分配方案,然後好好過日子,如果你要藏,那我也懶得查,畢竟我自己也有掙錢的能力,那咱倆看看誰藏得好~
如果就這樣稀裡糊塗藏了一輩子,最後都留給孩子了也不錯,如果中間藏不下去了,那就各人拿著各人的錢散夥,反正彼此都查不清。
自己沒有,才會想要查清,看怎麼分。自己鍋裡都有飯了,誰還惦記你那一口啊。
*作者:楊穎,律師,自2009年入行至今,每年辦理很多各種型別的案件,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想要透過普法告訴大家,法律人也是有溫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