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封閉性”,當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產生爭議時,股東想要一走了之是沒那麼容易的。通常股東可以選擇透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但是如果沒有人受讓股權,股東又不能抽逃出資,這種情形之下,股東還有退路嗎?
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了公司回購股權的條款,具體條文如下: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上述三個條款可以做以下簡要解讀:1、眼睜睜看著公司掙5年的錢,但就是不給你分利潤;2、公司因合併、分立造成股權的重大變更,轉讓主要財產影響投資預期了;3、忍你們很久了,不想跟你們玩了,不要再拉著我玩了。
當然,還有一個解決辦法,就是“同歸於盡”,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