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分類別、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部分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耐火極限有特殊要求。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低於1.50h和2.00h。
(3)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房間隔牆採用難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如下圖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4)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如下圖
(5)建築內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