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風險,公司須守法,仍然是商場弄潮兒們需要注意的。
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京閉幕。圖/新華社
文 | 繆因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12月24日,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修訂草案新內容頗多,其中,個人設立公司便利化有關條款備受關注。對此,修訂草案有兩個明顯的改變,一是規定放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並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允許股權、債券成為對公司出資的形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2005年修訂時已經加入,並設定專節。此次則刪除了專節地位和不少特殊性管制規定,對一人公司呈現出更為“淡定”的姿態。而且,修訂草案增加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在資本認繳制改革後,也已經沒有了最低實繳資本的要求。
要知道,2006年前,設立股份公司不僅要實繳1000萬元,還要省級政府批准。2013年前,雖然無須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仍要500萬元。數年之間,一人股份公司便“飛入尋常百姓家”,變化可謂巨大。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對應股東關係緊密的人合式公司和股東關係鬆散的資合式公司。傳統上,有限責任公司被認為更適合個人投資者,特別是想搞一人公司的,現在,即使是要設立一人公司的主體,也有了更多的選擇。
此外,一個人不僅可以設立更多類別的公司,也能以更多形式出資。而公司出資的形式多樣化、非貨幣化是一個大趨勢,在公司層面,換股等以股權出資的方式已頗為常見。而這次修訂草案,則給了此類形式“名分”。
不過,對個人投資者而言,允許股權債權出資只能起到彌漏補缺的作用,而不會成為一種重要的個人出資方式。這是因為流通性最好、價值最高的證券類股權債權即上市公司股票,而上市債券不能輕易非交易過戶。
當然,非證券類的股權和債權也是有價值的,問題在於其不夠標準化,估值不夠透明化,易產生糾紛,不適宜大規模使用。
特別是債權一般是未來才能變現的資產,這不僅會涉及當前的折價評估,另一方面,如果債務人屆時不能按期履約償付,以此債權出資的股東就可能還要承擔補足義務。
修訂草案專門規定,若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應當催繳,不能按期補足的就會喪失股權。
總之,對個人而言,修訂草案表明投資公司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了,這無疑有益於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但也要提醒,設立公司、提供出資更方便,不等於賺錢更方便。投資有風險,公司須守法,仍然是商場弄潮兒們需要注意的。
特約評論員 | 繆因知(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