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大事,購房者從看房到入住,期間要經過很多道流程,每一個環節都很重要,尤其是簽訂購房合同,如果馬虎大意,很可能讓我們的權益受損,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說說籤購房合同時要注意的8大細節:
第一,看開發商的資質
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如果感覺不放心可以去相應的發證機關核實,如果你只能看到樓盤的廣告和沙盤、發現小區價格遠低於周圍樓盤、感覺售樓人員言辭閃爍等等,就要對開發商的資質打一個問號,不過大部分開發商還是有法律意識的,況且售樓不是一件小事,我們不必太過擔心。其次要看開發商的名稱,這是最明顯但也最容易被我們忽略的一點,有的小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看房,特意取與大房企名字相似的名稱,其實二者沒有半毛錢關係,或者謊稱是某大型房企的分公司,我們在籤合同可以上網查詢情況是否屬實,畢竟一個連名字都造假的開發商,很難保障我們入住後的各項權益。最後可以看開發商的土地來源和性質,住房必須建造在住宅用地上,如果房子屬於其他性質,可能會影響我們產權持有年限,也容易在日後產生糾紛,這些都會損害我們的正當利益。
第二,看最後付款時間
分期買房的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都會有最後付款時間這一項,這是為了保障開發商能順利回款,如果在規定時間內貸款沒有審批下來,買家的定金就要打水漂,還可能產生違約責任。這也提示我們平時就要珍惜自己的信用、儘量在收入情況穩定時申請房貸,否則會降低申貸的成功率;不管在購房的哪個環節,都不要輕易交定金,因為一些情況下定金難追回,要想表達自己的購房意向,可以繳納訂金。
第三,看交房日期以及違約責任
相對於現房來說,開發期房更能保障開發商的權益,所以如今市面上大部分都是期房,但期房有爛尾的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明確交房日期以及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有些開發商喜歡玩文字遊戲來規避自己的責任,比如在交房日期前加一個不早於,這就是抓住了合同頁數多、購房者可能會忽略的心理,如果我們不仔細看合同,當房子真的爛尾時,後悔都來不及。
第四,看合同條款的用詞是否嚴謹規範
售樓處每天都要接待很多客戶,如果給每個購房者都出一份制定的合同,顯然不現實,所以大部分開發商都有自己的合同模板,售房時再根據實際情況更換其中的一些資料。我們要做的就是看合同條款的用詞是否嚴謹,比如規定的房子面積誤差的情況應分為3%以內和超過3%,而不是3%左右,這就很容易產生歧義。這種情況我們也可以理解為開發商是想逃避自己的責任,如果指出後開發商依舊不願改正,那就要謹慎簽訂購房合同了。
第五,注意公攤面積的佔比
合同上應寫明房子的總面積,總面積又分兩部分,首先是公攤面積,即整棟樓公共部分的建築面積,比如樓道、電梯井等等;其次套內面積,即私人使用的面積,公攤面積越大,我們的實際可用面積就越小。一般來說,根據樓層和戶型的不同,公攤面積的佔比在10%到27%之間,太小會影響我們的居住體驗,太大又會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六,看關於產權證和房產證的規定
產權證能證明你對房屋有使用、佔有、處分等權利,儘快拿到產權證能更好地保障我們的權益,如果買的是新房,開發商有義務在購房合同裡寫明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就要以90天為期進行辦理,90天指的是簽訂購買現房合同的90天內、期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內。
按理說房產證早辦理早完事,這樣開發商更能專心投入到新樓盤的開發中,但現實中有些開發商似乎很不想讓我們儘早拿到房產證,這是有原因的,其實並非不想給,可能是因為房屋的第一次驗收沒有透過;也可能是房地產開發商私自挪用了契稅款。具體情況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但無論怎樣,我們必須讓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房產證辦理日期,這樣萬一我們不能按時拿到房產證,也比較容易維權。
第七,注重補充條款的簽訂
補充條款也是購房合同的一部分,是對原購房合同的補充和變更,如果二者發生衝突,或者日後產生糾紛,應當以補充條款為準。但有些開發商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煩,只要購房者沒主動提出,他們就不會提醒戶主簽訂補充條款,所以在籤合同前,我們應積極表達自己的訴求、約定產生糾紛後的具體處理辦法,比如公攤面積的誤差處理、如何變更付款方式、房屋材料使用標準等等。
第八,關於物業的約定
有些購房合同中會出現“某某購房者同意入住幾年內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這其實就是壟斷了物管權,換句話說就是即使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也很難更換物業公司。我們不要輕信售樓人員所說的,這個物業公司很搶手,這樣的約定是為了留住優質物業公司,能保障業主的權益。一般來說,物業的好壞的確能體現開發商的水平,負責的房企會重用優質物業公司,因為他們知道只有物業好,業主才能生活得更好,但為了保障業主利益而不更換物業公司屬於本末倒置,也不合乎情理,根本是個霸王條款,十有八九是坑,我們不能隨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