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報告
【業務概述】
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專案,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4.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
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5.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
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年金託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備註”中註明“年金領取”字樣。
6. 科技成果股權獎勵暫不徵稅備案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檔案及其他證明材料由獎勵單位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2018修訂版));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財稅字〔1999〕4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國稅發〔1999〕12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7.《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3〕143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496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減免優惠】
無
【計稅方法】
無
【報送材料】
序號 |
資料名稱 |
報送條件 |
原件 |
影印件 |
1 |
A06775《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於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 |
2 |
A06777《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於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 |
3 |
A06784《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於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 |
4 |
A06778《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
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 |
5 |
A06448《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 |
年金託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報送,並在“備註”中註明“年金領取”字樣 |
√ |
— |
6 |
股權激勵計劃 |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 |
√ |
1 |
7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 |
- |
1 |
8 |
激勵物件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 |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 |
√ |
1 |
9 |
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 |
√ |
1 |
10 |
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於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1 |
11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於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1 |
12 |
技術成果評估報告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於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 |
1 |
13 |
科技成果股權獎勵暫不徵稅備案報送資料 |
《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
√ |
1 |
【辦理渠道】
辦稅服務廳、自然人電子稅務局
【辦理標記】
網上辦理:是
同城通辦:是
【辦理時限】
本事項即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