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皇帝晚年時,由於陷入諸子奪嫡的困境之中,在吏治方面有所懈怠,這一時期清代官場的腐敗問題十分嚴重。雍正繼位後,馬上下令成立了會考府,以怡親王允祥領銜,對全國各省進行了一次力度很大的財政清查工作,官方的叫法為“清查虧空”。
從雍正元年開始,一直到三年,隨著清查虧空工作的不斷深入,一大批地方官員紛紛落馬,被抄家者數不勝數。因此在文獻中也留下了很多寶貴的抄家資料,從這些資料中,得以讓我們瞭解當時各級官員的實際財產情況。
俗話說“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事實上康熙晚年一個四品的知府,三年一任下來,所積累的財富遠遠不止十萬兩。這裡就以山東登州知府李元龍抄家案為例,來看看一個知府的家產情況。
李元龍屬於地方中級官員,史料中對他的記載不多,大致推算他的家境應該是很不錯的,因為他的祖父是順治朝進士,父親又在康熙朝當過河南布政使、河南巡撫,算是一個典型的官宦子弟。
雍正元年六月,時任山東登州知府的李元龍,由於錢糧虧空被雍正下旨查抄。《清史稿》中記載其產業等項均“造冊封固”,說明確有抄家清單,只不過這份清單今日不見。
不過,這一年時任刑部尚書的佛格具體審理李元龍虧空案,他的一份奏摺中,有關於李元龍家產查抄結果的敘述,內容也比較完整,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其家產結構。
今究出李元龍名下現有房產,各照原價值銀四萬六千五十二兩四錢;借出本利一十六萬一千五百六十七兩九錢六分。伊家人王二等名下應追銀一十一萬四千七十三兩八錢六分,又給過誠親王銀一萬三千三百兩……
佛格在奏摺中很詳細地列出了李元龍的所有房產、首飾、衣物、器具,以及家口人數等,由於內容過長,這裡就不一一列舉,只將家產的大致情況說明一下。
按照奏摺中所述進行估計,李元龍房產值銀46052.4兩,金、銀計約1353兩,銀器、琺琅器約值銀1952.4兩,借貸本利多項合計283571.1兩,家口估約2690兩,這樣李元龍的家產總共約為33萬兩。
佛格奏摺中還明確提到,李元龍曾送給誠親王允祉13300兩、房一所,雖然當時的觀點這筆銀兩應當追回,但從財產所有權界定上,既為“送”,則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所以不能等同於借貸。又或是牽涉到誠親王,相關辦案人員不敢得罪,故不加計算。
一個小小的知府,家產居然多達33萬餘兩,按說應該是個貪官無疑了。其實還真不是這麼回事兒,從零散的記載來看,李元龍算不上是一個好官,但也不是一個貪官,應該定義為一個“庸官”。
康熙時期,地方官的合法收入僅有俸祿一項,並無養廉銀,正四品的知府年俸為105兩,大頭仍在陋規上面,基本上每年有個二三萬兩的進項。李元龍祖父、父親都是當官的,家裡有積蓄也是正常的,此外他還將大部分銀兩用於借貸生息。
李元龍被抄家時,在登州知府任上還沒幹滿一任,只有兩年多的時間。雍正之所以抄了他的家,主要是因為他任上留下了巨大的虧空,加上他與誠親王關係比較好,犯了雍正的忌諱,所以雍正便以貪為名,下旨查了李元龍的家。
雍正曾說李元龍“傢俬數百萬,而仍貪酷不已”,從查抄結果來看,“數百萬”明顯系誇大之詞。但客觀地說,李元龍的家產也是十分巨大,畢竟同時期還有留下很多官員的抄家案例,大多都是在幾萬兩這個區間。李元龍的家產創下了清代中級官員的家產記錄。
李元龍被查處期間,雍正帝在查案大臣山東巡撫黃炳的奏摺上批示道:“此等不肖種類,當一面拿問,一面參處。在此人身上追出數十萬金以養爾山東百姓,不是好事嗎?絲毫看不得向日情面、眾人請託,務必嚴加議處。追到山窮水盡處,畢竟叫他子孫做個窮人,方符朕意。”
看來雍正對這個李元龍是恨之入骨,可是雍正在這件事上似乎有點出爾反爾。李元龍的家產被抄沒後,並沒有像他說的那樣“以養山東百姓”,而是被直接送到內務府廣儲司,成了皇帝的私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