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千萬粉絲主播加香港著名導演王晶直播帶貨,結果王晶沒出鏡,主播只賣出6瓶護膚品,這讓付了8萬多元服務費的商家厥倒了。
日前,該護膚品公司將簽約推廣服務的經紀公司訴至上海市寶山法院,法院綜合認定經紀公司構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賠償部分損失。
2020年的7月16日晩上,有一場直播帶貨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帶貨的主播之一是知名導演王晶,有如此名人出場想必號召力不一般。
但是事後,出錢的護膚品公司卻腸子都悔青了,因為花了8萬元“坑位費”,最後只賣出去6瓶產品,總計800餘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護膚品公司將簽約推廣服務的經紀公司,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並於今日一審宣判。
根據當初護膚品公司與經紀公司簽訂的《推廣合作協議》中載明,護膚品公司委託推廣的商品名稱為某氨基酸潔顏蜜,推廣服務費為(含稅)82820元。協議指定了“廣東某神”(網路暱稱)和其直播合作搭檔“導演王某”。
護膚品公司按約支付推廣服務費後,經紀公司與某網路科技公司又簽訂了《合作推廣協議》,約定由網路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銷售活動,經紀公司支付給網路科技公司推廣服務費(含稅)53000元。
直播當晚,網路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廣東某神”進行直播推廣活動。涉案護膚品產品的推廣時段開始時間為凌晨00:07左右,在推廣期間,協議約定的導演王某並未出鏡,產品最終的銷售額僅為6瓶,共計800餘元。
護膚品公司認為,經紀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雙方協議約定的事項轉委託給第三方網路科技公司,且產品推廣時段未與其事先溝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鏡,導致產品銷售量僅為6瓶,與護膚品公司支付的推廣費相去甚遠,未達到護膚品公司簽約的目的,造成其經濟損失。
護膚品公司據此要求
經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等
各項費用共計9.7萬餘元
網路科技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而被告經紀公司認為自己沒有違約。雙方協議中未約定推廣時段、銷量。對於導演王某未出鏡的問題,雙方也僅約定了直播搭檔為王某——搭檔即為團隊組成人員,只要參與了直播推廣活動的相關工作即可,並非必須出鏡。
網路科技公司則認為,自己已按照與經紀公司的協議完成了產品的直播推廣。原告的產品銷量不佳,原因在於產品自身的市場認可度及質量,與直播無關。
寶山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因原告產品銷售時段被安排在凌晨
且直播過程中王某始終未出鏡
認定經紀公司履行合同時
存在瑕疵,構成違約
應退賠3.5萬元
周到上海記者 姚沁藝 胡明冬,上觀新聞
來源: 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