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近日,據媒體報道自稱陳露家人朋友的微博網友“饃饃亞”發文稱陳露於12月22日被刑拘,凌晨辦理了取保候審。同日,媒體從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獲悉,因陳某涉嫌敲詐勒索,警方已於12月22日對陳某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此前,霍尊前女友陳露以微博名“遊夢島陳露”的賬號曬出聊天記錄,髮長文講述自己9年戀情中的付出,還控訴霍尊設局企圖以敲詐勒索讓陳露獲罪。8月14日,霍尊宣佈道歉並退圈。但在今年9月,懷疑是陳露和閨蜜找霍尊談判的影片曝光,直至今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表示,陳某因涉嫌敲詐勒索已經被取保候審。
作家陳嵐曾在微博曬出轉賬記錄,稱陳露在分手後,於5月向霍尊索要2000萬分手費,後談判降至900萬。霍尊實際付給陳露58萬,在陳露微博發文後還追加了7萬。
霍尊前女友陳露從被刑拘到被取保候審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麼?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線在哪裡?12月26日,川觀新聞記者小銘邀請到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全亮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小彪來告訴你這起熱點事件背後的法律知識。
取保候審意味著什麼?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其受理的案件,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本案中,陳露先於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其後又辦理了取保候審。這些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只是強制力度不一樣。” 全亮說。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有啥區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遇到法定緊急情況如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等情況可以先刑事拘留,即是刑拘。
“這些情況下,如果不對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那麼可能會妨礙或不利於後續偵查活動的開展尤其是證據的收集固定。”全亮告訴記者,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緊急情況,那麼一般來說對嫌疑人就沒有拘留的必要性,否則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就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全亮進一步解釋,取保候審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範圍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這種限制,通常體現在,嫌疑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以及不得妨礙辦案機關對證據的收集。“根據相關法律,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線在哪裡?
費用額度不能作為判斷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據
“首先, ‘分手費’並非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彙,是感情破裂後,一方出於補償、止損等目的所支付的費用。”陳小彪告訴記者,而敲詐勒索,一般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界線到底在哪裡?目前爭議很大,也是司法實務中疑難問題,陳小彪介紹,在他看來要從費用支付的手段、理由以及要挾程度的高低來界定。首先,要從是否主動支付費用來看。如果是一方主動的支付費用,則不能被認定的為敲詐勒索。如果是被動支付,也要視情況而定。
其次,還要看索要分手費一方的理由是否有行使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索要分手費一方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陳小彪進一步解釋,如果在戀愛期間,支付方對索要分手費的一方造成了傷害,那在分手時,被傷害的一方索要一定的傷害補償,原則上不構成敲詐勒索。
最後,還要根據要挾的手段、程度的高低來進行判定。具體要看這個要挾的手段、程度以及對強制支付財物的可能性。在陳小彪看來,不能因為有輕微的要挾手段,就把索要費用的一方定為敲詐勒索。
“至於平時大家所關心的費用額度問題,就目前的案例來看都是超過了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所以,陳小彪認為,費用額度不能作為判斷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據。
陳小彪告訴記者,根據相關定義,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要挾為手段、使得受害人基於恐懼心理不得不支付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從法律上講,要一起滿足上述條件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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