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徐珂《清稗類鈔·吏治類》記載,楊馝在康熙朝曾任直隸固安縣知縣,整治永定河時愛惜民力、深得人心。後來楊馝升調順天府宛平縣知縣,百姓不捨,康熙巡視京郊時,固安民眾跪求康熙讓楊馝留在固安。康熙說,另派一好官來固安,一位婦女問皇帝:為什麼不將這個好官派往宛平呢?康熙大笑,將楊馝升銜仍留任。但查咸豐《固安縣誌》,楊馝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任固安知縣,不到一年就離任,未見再任。這段佳話雖然沒有事實根據,但反映了人們祈求好官的願望。
自秦漢以後,地方官員由皇帝和中央政府委派,有一定任期,並不斷更換,即所謂 “流官” 制,目的是防止地方抗衡中央。民眾留官,即希望本地官員連任。西漢已有相關記載,東漢初更有 “攀轅臥轍”“借寇” 的佳話。
西漢末年,侯霸為淮平郡(今蘇北一帶地方)守,保境安民有功。更始元年(公元23 年),當政者劉玄遣使召侯霸委用,百姓聞訊,遮攔使者車馬,橫臥道路,力爭留用,此為 “攀轅臥轍” 典故之由來。東漢開國功臣寇恂曾任河南潁川郡守,治理安民有道,離任後潁川地方混亂。當寇恂隨劉秀南征經潁川時,地方百姓紛紛向劉秀請願“復借寇君一年”,劉秀於是命寇恂留在潁川鎮撫吏民。因此,“借寇恂”“借寇” 意即挽留地方官,亦有稱頌政績之意。
秦漢到明清,地方官任期的總體趨勢越來越短。西漢和東漢王朝初期,地方官任期限制較少,到後來都趨向三年為一任期和考核期。唐代官員的實際任期長於宋代,宋代地方官員的普遍任期不滿三年。由於任期較短,宋代地方官員被民眾 “乞留” 的現象漸多,但其中也不乏虛假事例。明代地方官的實際任期較長,不少州縣官任期長達九年,這與明代保留地方官的制度有關。如趙豫在宣德五年(1430)任江蘇松江府知府,正統九年(1444)應離任,但松江五千餘人 “列狀乞留”,巡按御史上報後,考績卓異,獲皇帝賞賜並升銜還任,共履職十五年。至明後期,吏治敗壞,“乞留” 作弊現象增多,保留官員遂受到嚴格限制。到清朝,朝廷一方面對此風氣進行糾正整飭,一方面加強皇權和中央集權,打擊鄉紳勢力,保留官員在制度層面基本被否定了,但遺風尚存。
明代 “乞留” 地方官的現象在清初逐漸消失,但康熙初年依然存有降調官員的風習和保留獲准的成功案例
[清] 《繪靖海全圖》(區域性)
順治和康熙年間,朝廷履興大案打擊地方勢力,明代 “乞留” 地方官的現象逐漸消失,但康熙初年還保留著降調官員的風習。如康熙六年(1667),徐旭齡任湖廣道,政績突出,因公詿誤降調,當地百姓保留,經地方督撫核實,吏部議行。康熙九年(1670),御史徐旭齡疏言:“凡降調官員,百姓每每保留,其中不無情弊,請行禁止。” 康熙採納其建議,規定 “若百姓保留降調官員,概不準行”,但規定督撫大員可題請保留降調的“清廉良吏”。此後,民眾保留降調官員也有成功的案例。如康熙二十年(1681),鄧廣任山東陵縣知縣,賑濟有方,詿誤落職後經百姓保留,得以留任;康熙二十四年(1685),江蘇常州府知府祖進朝詿誤降調,“地方百姓莫不同聲懇留”,江蘇巡撫湯斌也疏請,吏部不準,後來得到康熙特許,“以勸廉吏”;康熙三十四年(1695),山西省平陽府地震,知府王輔救災措施得力,擬升直隸天津道,經平陽百姓乞留,康熙特許王輔以道銜留任。
雖然有保留獲准的案例,但大多數保留官員都不成功。如康熙四年(1665),馬萬里任河南內鄉縣知縣,廉潔不煩民,次年因 “妖僧事” 詿誤降調,“百姓保留不得請,攀轅臥轍如嬰兒之失慈母焉”。奉天人金世福康熙間任江西瑞昌縣知縣二十年,惠政甚多,因錢糧虧空詿誤落職,“士民保留不獲”。康熙五十二年(1713)發生的保留山東萊州知府的作弊行為對康熙刺激很大。康熙巡遊口外時,有二百餘人前來請求保留萊州知府,未獲準。到熱河時,有五六十人來祈求保留。人數遞減令康熙生疑,經審查,這些人都是居住在口外的萊州知府家人指使的。於是康熙接受御史周祚顯的建議,禁止百姓保留地方官員、督撫代為題請的制度。康熙認為,若允許百姓 “糾黨” 保留地方官員,“則官必為民挾制”“且令民不畏官,官不畏其上司”,並加大對勾結官府、保留官員者的處罰力度,將他們視同 “違背聖訓”,杖一百,相關官員則 “照枉法贓律治罪”。
康熙朝民眾 “保留” 督撫大員亦見數例。康熙八年(1669),陝西總督莫洛、巡撫白清額因鰲拜黨案牽連罷官,陝西百姓和甘肅巡撫等合詞奏留,康熙說:“朕思簡用督撫,原欲綏輯地方,愛養百姓。今莫洛等,既為地方愛戴,特順輿情,免其處分。莫洛、白清額俱著復還原官留任。” 康熙十年(1671),浙江巡撫範承謨患病回京調理,擬將山東巡撫袁懋功調補。但浙江和山東兩省 “百姓愛戴,號泣請留,情詞懇切”,康熙於是 “特順民情”,各留原任。康熙五十四年(1715),兩江總督赫壽應丁憂離任,江寧全城罷市保留,經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康熙同意他在任守制。同時,保留督撫也不乏幫派之疑。如康熙四十五年(1706),山西巡撫噶禮遭參劾,山西學政鄒士璁代士民具疏保留,被懷疑 “結交撫臣”“朋比營私”,遭刑部調查。
雍正一朝重視官員實際政績,強調維護官場威嚴和政令暢行,著重整飭保留官員之弊
受康熙中後期長期儒化政策影響,朝廷對地方勢力的高壓有所緩和,地方紳士的社會活動較清初稍積極些。雖然雍正時期保留官員的事例較多,但也多伴有聚眾、罷市等較激烈的方式。貴州巡撫石禮哈奏曰:“每見大小官員或調或黜,必有棍徒數人倡首,聚眾保留,或壘門(堆壘石塊封堵衙門)罷市,或僱覓多人,十百成群,裝點公舉,分投各衙門,投遞呈狀,種種惡風,各省有之。”康熙朝以後,更罕見有保留成功的案例,這類保留官員主要是粉飾誇張,或者是出於其他目的,出於真心的並不多見。
雍正比較反感保留官員。康熙愛惜清廉官員,保留說辭也稱頌 “清廉”。雍正重視實際政績,強調維護官場威嚴和政令暢行,他甚至認為那些被保留的官員多是 “鄉愿” 之輩。雍正元年(1723),山東布政使佟吉圖、糧道餘甸被參,他們都是聲名較好的清官。當欽差博爾多到山東濟寧州城時,百餘人前來請求保留。博爾多下村採訪,百姓莫不感激佟吉圖。但雍正卻認為 “好不敵罪”,對清廉 “好官” 亦毫不留情。江蘇江都縣知縣陸朝璣,因是冒籍捐官,按規定於雍正九年(1731)免職。但江都全縣士農工商皆惋惜,爭相 “擔柴送米” 以表愛戴。雍正認為,人人愛戴即為 “鄉愿”,並批評報告者兩江總督範時繹被蠱惑。實際上,有些虧空錢糧的州縣官有意放縱地方拖欠,他們因虧空詿誤革職時往往有 “百姓情願代賠”,請求留任,有的甚至是全縣百姓願意代賠。雍正認為,一縣百姓貧富不均,不可能利害一致,都情願代賠,“或系棍蠹勾連,藉端科斂,或不肖紳衿一向出入衙門,通同作弊”,並規定如果出現全縣人都願意代賠這種不合事理的情況,將重處為首者。
雍正一朝保留官員展現的弊端較多,有些保留是一些官員為規避較差的職位而故意為之。如雍正三年(1725),貴州威寧府知府姚謙 “奉上諭以貴州簡易府分補用,即有流棍約聚愚民數十人罷市保留”,有的官員得到美缺離任便少有保留現象。雍正懲處川陝總督年羮堯,他還抱有僥倖心理。雍正三年(1725)離開西安時,年羮堯私囑陝西咸寧縣知縣朱炯,企圖收買一些人進行 “保留”。這件事對雍正觸動很大,他感嘆道:“凡官員離任,毎有地方士民保留。如果該員在任實有政績,惠澤在人,愛戴出於至誠,理應赴上司具呈陳請。即或清正廉幹之官冤抑被劾,百姓為之抱屈者,亦可赴闕申理。乃邇來積習,無論官員賢否,及離任之有無冤抑,概借保留為名,竟不呈明上司,輒鳴鑼聚眾,擅行罷市,顯然挾制。其中買囑招搖,種種弊端,皆於地方生事。” 他規定,“嗣後官員離任,士民有擅行鳴鑼聚眾罷市者,除將刁惡之人分別首從,從重治罪外,其被保之員,即繫好官,然既買囑百姓,亦必嚴加治罪,以儆刁風”。雍正對虛假保留官員的現象予以從重打擊。如雍正年間的貪官、四川夔州府知府程如絲,勒索受賄銀六萬六千兩、金九百兩,但他刻意將自己塑造成 “頗得人心愛戴” 的 “好官”,雍正三年(1725),他在夔州知府任上遭革職時,張世輝為首鳴鑼聚眾,“保留不容摘印”。又如雍正十年(1732),福建泉州府知府葉祖烈因貪婪革職,閩縣知縣前往摘印時,葉祖烈令家人唆使“地棍” 呈遞文書保留,以挾制官長。
保留武官的現象很少,雍正朝雲貴一帶地方的高階綠營武官被軍民保留的事例突出。清代駐紮地方的綠營武官,除了統轄兵士外,也涉及到一些民政問題,有官員趁機苛派勒索百姓,故而清正廉明的武將受到軍民愛戴。雍正三年(1725),雲南開化鎮總兵馮允中因有旨將調京另用,“兵民感戴情深,聞信之下,遂砌門罷市”,並聚眾赴省城昆明巡撫衙門造勢挽留。馮允中趕赴新任時,地方紳衿兵民湊送盤費銀一千二百兩,馮允中苦辭再三,勉強收受。貴州提督趙坤 “秉性正直,居官安靜”,軍民 “實心感戴”,雍正三年(1725)調補鑾儀衛,部文到貴州提督駐地安順時,“兵民亦有砌門罷市之舉”。雍正雖認可馮允中、趙坤的政績,但還是堅持更調另用。雍正對武官馮允中和趙坤有褒揚的評價,其他聚集保留官員事件未見其有如此態度。
乾隆朝之後,保留官員的現象明顯減少;嘉慶、道光以來,虛情假意、惡意策劃的保留官員事件亦罕見
乾隆時保留官員,有些案例是地方勢力伸張的表現。如盧焯於乾隆三年(1738)任浙江巡撫,大事無當擔,時常奏請減輕百姓負擔,又推舉不少鄉賢名宦,較多保護地方利益。乾隆六年(1741),盧焯被揭發營私受賄,閩浙總督德沛、杭州駐防副都統旺扎爾審理案件時,杭州數百男女為盧焯呼號訟冤,在副都統衙門前擊鼓喧鬧,要求保留盧焯巡撫任。乾隆十三年(1748),山西永濟縣民與陝西朝邑、華陰二縣民爭佔黃河灘地,永濟縣知縣費映奎袒護永濟縣民,被參 “長刁溺職”。乾隆認為:“袒庇刁民,必繫好名之輩。山右民風素稱刁悍,倘謂該縣因愛護百姓致被參革,鬨然群聚,糾眾保留,豈不更滋事端?” 因此未將費映奎革職。可見乾隆較雍正對地方讓步多些。
嘉慶對保留官員也抱有警惕心態。嘉慶六年(1801),初彭齡任雲南巡撫一年多即回京終養父母,雲南蒙自進士尹壯圖為名臣,當時在籍終養,密奏請留,認為初彭齡清介率屬,離任不利於地方整頓。嘉慶否決,還公開批評道:“尹壯圖以在籍紳宦,竟敢越分干與本省大吏去留。若各省紳士相率效尤,紛紛保留,成何政體,豈不蹈明季惡習乎?” 嘉慶十四年(1809),山西榆次縣知縣鄒澍寧剛上任即明斷積案,但不久因詿誤革職。榆次縣文生李作樞等人赴京具呈懇留,嘉慶嚴審了這些生員,經查並無情敝,鄒澍寧確實潔己奉公,辦事勤慎,最後同意革職留任。嘉慶二十三年(1818),山西太谷縣知縣陳履和丁憂離職,士民再三懇請服闋後仍留本任。嘉慶說,“直省牧令在官賢否,其去留權操自上,非士民所當干與”,不許山西巡撫上報請求。
道光以後,留官的現象也偶有記載。如楊國翰於道光初年離任浙江奉化、諸暨兩縣時,百姓 “匍匐乞留,號涕阻道”;直隸撫寧縣知縣許夢蘭於道光十九年(1839)離任,“士民祖帳攀轅,追隨十數里而不忍舍”。左宗棠在福建辦海軍,設船政學堂,去任後 “紳士再三稟留,均未允行”。嘉慶、道光以來,虛情假意、惡意策劃的保留官員事件亦罕見。晚清以後,雖然中央權威減弱,但隨著官制改革加深,督撫大員的選官人事權增大,民眾保留官員的遺風因此愈來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