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建築消防安全佈局
一,建築選址
1.周圍環境;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定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定在合理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地勢條件;1)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倉庫宜佈置在地勢較低的地方;2)若佈置在地勢較高處,則應採用措施防止液體流散。3)乙炔遇水產生可燃氣體,容易發生火災爆炸,所以乙炔站等企業嚴禁佈置在可能被水淹的地方,應佈置在地勢較高且地勢平坦較開闊地帶,防止氣體聚積發生火災爆炸。
3.風向;1)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塵的車間、裝置等,宜佈置在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2)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佈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選擇通風良好的地點獨立設定。3)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場宜設定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並宜佈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建築總平面佈局
1.合理佈置建築;應根據和建築的使用性質、規模、火災危險性,以及所處的環境、地形、風向等因素合理佈置,建築之間要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以消除或減小相互影響和火災危害。
2.合理劃分功能區域
合理劃分生產區、儲存區、生產輔助設施區、行政辦公和生活福利區等。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建築,則應儘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築集中佈置。易燃易爆的工廠和倉庫的生產區、儲存區內不得修建辦公樓、宿舍等民用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