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股票是一項帶有風險的投資。作為投資者的股民,都有哪些知情權呢?如果股東查賬的要求被該上市公司拒絕,法院會支援股東行使知情權嗎?
今天要分享的一起案例是關於作為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東,發出要求查賬的函未被回覆的股東知情權糾紛。
案情回放
遠才速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才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易先生是遠才公司流通股投資者,現持有該公司A股股票200股,市值約2000元左右。
易先生向遠才公司發函要求查閱、複製相關會計賬簿、原始會計憑證,遠才公司收到後未作答覆。易先生將遠才公司訴至上海青浦法院。
原告訴稱
原告認為遠才公司在管理層的操縱下,存在大量的收入不入公司賬目,處理不規範等情況,比如收取的加盟商網路資源使用費、承包區域轉讓手續費、保證費、包倉費、罰款等,時間跨度長、金額巨大。
易先生懷疑遠才公司存在著管理層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自己享有股東知情權,因此要求查閱並影印相關會計賬簿、原始會計憑證。
被告辯稱
作為A股上市公司,遠才公司已經根據國家法律及上市公司監管規定,透過法定渠道披露了應當披露的所有資訊,完全可以滿足一般投資者的知情權。
易先生提供的證據大量是來源於遠才公司的內部網路,可見易先生背後存在利益相關方,已偏離了公司法保護的股東知情權的範疇,其目的具有不正當性。此外,易先生要求查閱的幾乎是遠才公司數年的全部賬冊,作為一家超大型企業,每年的財務憑證數量巨大,如此查閱完全沒有可操作性,同時也偏離了“特定檔案”的範疇。
此外,被告認為易先生並非一般的二級市場股票投資者,而是對快遞業務精通的業內人員,易先生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如果允許易先生的查閱請求,必將導致遠才公司核心機密暴露,喪失競爭力。
法院認為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瞭解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權利。遠才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知情權,但其知情權的具體內容僅為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不論本案中易先生行使股東知情權的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其訴請查閱範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範疇,於法無據,對於原告易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援。
法官提示
公司向股東披露資訊是幫助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必要前提。然而,公司作為一個享有獨立人格的法人,有獨立於股東的公司利益存在,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也不能影響公司正常組織運作。股東知情權行使和公司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關係就顯得尤為重要。基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本方式、股東信任程度、股權轉讓流動限制等方面的差異,我國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行使範圍以及方式作了不一樣的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因涉及廣大股民的利益、金融市場的穩定,法律法規對其負以了更嚴的資訊披露義務和監管要求。股東在行使相關權利時,應對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解。合法、得當的行使股東權利,是實現股東和公司利益雙贏的保證。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檔案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檔案材料的除外。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撰稿|錢秋怡
責任編輯|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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