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一族最大的苦惱就是合同到期後
房東不願意繼續出租
又要面臨一次搬家
要是普通住宅還好一點
商業鋪面面臨這種情況不僅來回搬家費時費力
還會導致停工停業、客人流失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王小帥是一家餐廳的老闆
一年前他在市中心租下一家店面
與房東簽訂了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約定租金40000元/月
一轉眼一年過去了……
房東找到了小帥
小帥,店面租期要到了,記得準時搬走!!
我想續租,目前飯店的客人很多,搬遷會導致客人流失。
我已經已每個月50000元的價格租給別人了。
我願意以同等條件續租。
不行,我已經簽完合同了,而且我的店面,我想租給誰就租給誰。
面對房東的百般刁難
小帥無奈之下
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法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出租人有繼續出租的意願
合法承租人有繼續承租的意願
在同等條件下可以行使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