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些年農村出現了土地撂荒的個別現象,實際上是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好現象,一方面是單位地畝的產量提高了,另一方面說明錢掙的多了,經濟上有了較大的發展,有糧吃,有錢花對耕種土地也就不是很重視、很積極了。
我們應該清楚,糧食生產是不能耽擱的,耽擱了是永遠也無法補回來的。每一季莊稼就是一個永遠不會回頭的年經,土地撂荒雖然是個別現象,但是耽誤的是永遠無法穿越回去的大好時光。
既然土地有這樣的特殊性,對於已經出現的撂荒現象該怎麼對待呢?我們不妨從這幾個方面進行一些嘗試,或許可以解決撂荒現象。首先對農村承包土地者進行摸排分類,凡是願意耕種土地者,哪怕是交給其年邁的父母耕種都算有數。對於徹底不願意耕種者,說明他們確實有錢,那麼讓他們把耕種經營權暫時有條件地交出來可能也不是太難的事。
不願意耕種土地的原因不外乎這兩種,一種是感覺到不掙錢,農民都是明白人,種地雖然不掙錢,甚至還有可能賠錢,但是口糧全部靠買的話,花錢並不一定比自己種地少,所以自己掙不來錢,感覺種地不掙錢的情況基本上不存在。另一種是有了掙錢更多的事業了,事業上很忙,無論如何權衡都感覺種地划不來,沒有時間,不缺錢買口糧,這才是把土地撂荒的最根本原因。
既沒時間又不缺錢,這個事情就好辦了,把這類人的土地交給別人去耕種,土地收益歸實際耕種人所有。以前佃戶租種地主土地時是要付租金的,即便不直接給錢也是要用糧食去抵租金的,現在把它反過來,誰撂荒土地誰掏錢。同時附加對雙方約束的一些條件,土地是以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方式取得經營權的,不耕種而撂荒土地從某種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是違約,對於違約者是應該承擔一定違約責任的,可以用金錢來彌補自己的責任。以前我們耕種別人的責任田時是要給原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的主人付一定費用的,在此我們把這個做法反過來,就是說誰撂荒土地誰掏錢,把這個錢交給願意耕種的人,同時國家的各種耕種補貼也發放給實際種地者。
這個辦法的責任人應該落實到村委會,具體由村長牽頭,村委其他成員配合。具體掏多少錢呢,這個問題應該由撂荒者同耕種者在村委會的協調下自主協商。村委會的不參與錢數多少的問題,只做到保證土地有人種就可以了。對於撂荒者來說,本身不缺錢,出一點錢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另一個條件就是保證原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的承包主體不變,只是對具體耕種進行了一些約定而已。如果土地被國家徵用時所產生的賠償,耕種者不得享有,這個應該歸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簽定者。
這樣既可以增加種地人的收入,又可以避免土地撂荒現象的發生,同時對於有錢人出點錢讓別人種地,既是對資源的有效利用,也是對社會的貢獻,更可以提高種地人的積極性。有錢人幫沒錢人種了自己的土地,可以認為是一種扶貧,也可以認為是在走共同富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