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在一家軟體公司呆上班,辦公樓還算是比較寬敞,半邊的寫字樓,有技術部,銷售部和客服部。我們老闆平時都在外奔波,很少看見他在公司,更別說碰見他人了,所以公司上上下下都交給了副總掌管,這副總每天在公司裡面來回巡邏,偶爾還跟前臺的小姑娘聊上幾句。
這天聽說我們副總要招個助理,然後我們前臺就開始忙乎了,隔天就有好幾個穿著職業裝的女性,大概在27歲上下,走進了我們的會議室。我們的副總就開始進行專業性的助理篩選,到後面也不知道是誰留了下來,只見我們副總嘴角微微上揚,心中很是歡喜。
早上,我見到一個身著職業裝,長著167左右的高個,長相很甜美,站在我面前準備錄指紋,她身上流露出淡淡的清香。我在想,難怪我們副總會看上她,確實正常男生都把持不住。緊接著,我們副總就開始安排他助理的日常工作了,而且有時還手把手地教。
好景不長,那個女助理走了。 我問了我們公司前臺,她們不敢說,直到晚上下班時候,我跟一個比較聊的來的前臺在一起坐地鐵時,悄悄地跟我說:“那助理被副總頻繁騷擾了,所以一氣之下就走了,你可別跟別人說這事啊。”我笑了笑,也點了點頭。
在《民法典》中有規定,單位對於性騷擾有預防、接受投訴、制止的義務。作為企業主,應當提前樹立風控意識,加強在員工內部的宣傳教育,在風險來臨時,能夠證明企業採取了預防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