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區園林內地上停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不能銷售也不能出租給個人使用,遵循道德禮讓的原則使用,更不能個人霸佔,如果做不到道德禮讓和方便實惠你我他情況,建議業主協商有償使用來達到公平受益。
二、地下停車位分為產權停車位和人防停車位。(其實產權停車位比人防停車位只是增加了契稅等相關成本,開發商和業主都會增加成本,人防停車位也只是相關部門必須具備給人民群眾關鍵時刻使用的人防工程而已)。
1、產權停車位,繳納了相關的稅費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有了收入沒了人防工程的功勞。可是增加了開發商和業主的成本。業主多花錢擁有一個本本心裡踏實。
2、人防停車位,不用繳納相關稅費,減輕了開發商和業主的成本,名譽上是相關部門的人防工程。使用方式和產權停車位一模一樣。(你的哪個老師和你家的那部法律規定是業主所有了呢?)
三、最大的糾結和困惑是人防停車位。
首先,請你不要再愚蠢的覺得他是你房屋的公攤面積,它在你房屋的之下應該是你房屋的一部分或者附屬物,總之也沒有必要用文字和法律來明確所有權,它是業主、相關部門和開發商三方共同需要打造出來的產品,符合三方利益(相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提供人防工程給人民群眾不時之需,業主降低成本擁有停車位,開發為相關部門和業主付出了成本提供服務獲得收益),對比產權車位更實惠更實用。
其次,它的權屬性質的特殊性,很大部門的老百姓就模糊不清、摸不著頭腦的覺得他是自己的。法律為什麼沒有明確規定呢?因為他屬於市場產品,有特殊功能也有商品性質,那就得遵循市場交易和誰開發誰收益的原則(不是你想的也不是法律規定的)。
車位的銷售和租賃收入屬於開發商所有,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公司收取。兩項費用都要結合開發成本和周邊市場來定價(不是你想的也不是相關部門制定的),當然相關部門有監督管理權。
那麼人防停車位到底能不能買賣呢?簡而言之,買了沒有產權本,等同於長期租用,不買就是短期或臨時租用。你憑什麼蠻不講理的干涉別人呢?車位多,大家都寬心自由選擇買或租,車位少,那也遵循先來後到原則。當然也不允許投機倒賣、一家買幾十個車位的情況存在,講究優先業主、得益大眾商業道德。
人防停車位互惠三方,何樂而不為呢?為什麼有的業主非要在這裡裹腳,糾纏不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