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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呼之欲出
文 | 張超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2部門釋出的《關於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為進一步鞏固工業經濟增長勢頭,做好預調微調和跨週期調節,推出包括財政稅費、金融信貸、保供穩價、投資和外貿外資、用地用能及環境政策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在保供穩價政策中,《通知》提出,整合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化電價政策,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著力發揮電價槓桿作用。
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應用場景各異
差別電價政策於2004年出臺,最初以抑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緩解煤電油運緊張局面、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升級為目標,根據國家發改委釋出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將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6類高耗能行業劃分為限制類、淘汰類行業,執行每千瓦時用電0.02元和0.05元的加價。2006年,我國將黃磷、鋅冶煉2個行業納入差別電價政策範圍,限制類和淘汰類行業加價標準分別提高至0.05元和0.2元;2010年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至0.1元和0.3元。
懲罰性電價政策是對能耗(電耗)超過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執行的電價加價。2010年,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要求,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超過限額標準1倍以內的由地方相關部門制定加價標準。與差別電價相比,懲罰性電價主要有3個不同:指定實施的行業範圍不同;與能耗(電耗)直接掛鉤,而非透過參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與能耗(電耗)間接掛鉤;地方被賦予了制定加價標準的部分權利。
階梯電價加價既不固定在單一標準(不同於差別電價),地方政府也不參與標準制定(不同於懲罰性電價),而是與能耗(電耗)直接掛鉤的、具有全國統一標準的、呈現階梯式特徵的差別化價格制度。從2013年起,電解鋁、水泥、鋼鐵3個行業先後出臺了階梯電價政策。2021年,我國進一步完善電解鋁階梯標準,加大執行力度,並嘗試形成與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掛鉤的動態加價標準。
目前在差別化電價中,電解鋁企業僅執行階梯電價;水泥企業除部分實施差別電價外,其他均執行階梯電價;鋼鐵企業分別執行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不重複執行)。3類企業都不再執行懲罰性電價。
差別化電價政策持續完善
近年來,差別化電價政策不斷完善,主要有以下特點:
政府在推行差別化電價的同時,著力限制地方性優惠電價出臺。高耗能行業往往是地方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地方政府在落實差別化電價的過程中易出現“邊加價、邊優惠”的問題。差別化電價的發展史,也是限制地方優惠電價的規範史。其實,早在2006年差別化電價政策形成初期,國家就開始著手規範;2010年,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堅決制止地方自行出臺優惠電價措施。
差別化電價政策執行力度逐步加強。在差別化電價執行過程中,透過提高限制類和淘汰類產品加價標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同時,國家出臺並修訂電解鋁階梯電價政策,將起始用電的階梯標準從2013年的13700千瓦時調低至2021年的13650千瓦時,並要求到2025年調低至13300千瓦時,政策執行力度不斷加強。
執行標準由主要與技術型別、生產規模等掛鉤變為與能耗(電耗)掛鉤。從懲罰性電價政策實施開始,高耗能行業就與能耗(電耗)建立了直接關聯性,尤其是電解鋁、水泥、鋼鐵3個行業的階梯電價堅持了這一方向,契合我國能耗雙控的發展趨勢。
參考碳排放要求制定加價標準。2021年出臺的電解鋁階梯電價政策,首次將加價標準與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掛鉤,隨著電解鋁企業使用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佔比提升,階梯電價加價標準相應降低。這契合了從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強度與總量)轉變的趨勢。
差別化電價有與電力市場交易銜接的趨勢。在最新的電解鋁階梯電價規定中,對繳納加價電費不及時、節能目標未完成的企業,限制其進入電力市場開展交易。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政策要求,這些企業代理購電價將按1.5倍執行,懲治力度進一步放大。
差別化電價執行範圍持續動態調整。國家發改委表示,對於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將研究加徵懲罰性電價。
統一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好處多
國家在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政策中提出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至少將發揮3方面的積極作用:
可整體建立起分檔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改變過去執行標準落後於生產實際的狀況,為差別化電價發揮槓桿作用提供基礎。透過對標先進能耗、碳耗標準,建立逐漸趨緊的分檔標準,促使高耗能企業加大節能減排技術、資金投入,降低單位產品能耗、碳排放,發揮價格槓桿倒逼產業轉型升級的作用。
可對加價執行標準進行系統性最佳化,進而對高耗能企業生產成本產生重要影響,以強化差別化電價的槓桿作用。根據不同高耗能行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設定階梯加價標準,避免政策“隔鞋瘙癢”,使加價後的生產成本成為高耗能企業生產、發展的決策變數。
進一步規範電價秩序,讓差別化電價規則更加清晰,嚴肅電價執行。全部執行國家統一出臺的階梯電價後,可避免因政策繁多造成地方自行制定優惠電價的問題。同時,明晰差別化電價制度後,資本在投資高耗能專案時將有更清楚的政策參考。
展望未來,科學確定分檔標準和加價標準是制定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的核心工作,需深入行業內部開展大量研究。同時,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政策與減排要求掛鉤時,既要保證政策能適用不同行業,又要確保條款可被清晰理解、資料可被準確監測、機制可被切實執行。此外,高耗能企業的自備電廠落實階梯電價政策需配套強有力的監管措施,並配合前沿技術實施常態化監測。
(作者系國網能源研究院財會與審計研究所電價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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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國能源報(ID:cnenergy)
見習編輯 | 李澤民
責編丨閆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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